luwen2018 发表于 2020-12-3 15:03:26

个人不同看法

刘某恐吓的事装修公司的负责人,就等于是装修公司的代表,刘某要免除的是装修公司的债务而不是负责人个人,刘某敲诈勒索负责人就等于在敲诈勒索装修公司,被害人代表基于害怕而放弃财产性利益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完全说得通的!而后面刘某对王某则有一个诈骗,明明是只花了100万元他非要说是120万元,况且他之前事实上已经默认自己承担50万元的差额,王某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10万元财产,认定诈骗罪也无可厚非,或者至少也是一个侵占罪,将本应交付装修公司的费用将自己合法占有变为自己所有!

探险者11 发表于 2020-12-3 21:19:41

记得题干交代,他对装修公司说,房东是黑社会,你找他要钱,小心砸了你的店。这说明,装修老板真正恐惧的是房东是黑社会这个力量,而不是说话的人。如果他表述为,你再问我要钱,我让房东砸你的店,那肯定就是敲诈勒索了。

rocketship 发表于 2020-12-4 12:06:00

我认为后面刘某对王某说实际用了120万,而王某因为这多出来的20万另外处分了10万的情节。刘某应该构成的是行贿罪。只是手段比较隐蔽而已。但这并不改变行贿得本质

探险者11 发表于 2020-12-4 12:46:36

行贿必须要有非法目的,或者事后行贿。本案中,行为人根本没有非法目的,题干哪里交代了有非法目的,题干体现的是对方对他索贿,他就给钱了,从来没有说对对方答应他什么事情,对方也没有说让给钱感谢自己不检举他,行贿和索贿是两个不同概念。索贿,是受贿一种,只要国家工作人员主动问别人要钱,就构成该罪。行贿则要有非法目的再给人钱,两者都要具备,才构成。

探险者11 发表于 2020-12-4 12:57:08

感觉说多了花费,应该是不构成犯罪的。表面看有诈骗性质,但行为人可以辩称这是为了行使自己债权,之前具有50万债权,为了减少损失才这样说的,此时就不应当认为其构成诈骗罪,他的目的是占有自己合法的债权,此时应当存疑有利于嫌疑人,不构成诈骗。

一诺千金791108 发表于 2020-12-4 16:27:30

装修款,因刘某说房主是黑社会,装修公司就少收20万。这有用刑事犯罪评价的价值吗?
王某基于刘某说装修花了120万,比预计的100万增加20万,王某在50万的基础上加了10万,对于刘某增加的十万有刑事犯罪评价的价值吗?相对于120万,王某只付了60万,刘某没有任何非法占有的故意。

探险者11 发表于 2020-12-4 19:20:01

如果不是他说120万的话费,别人也不会多给10万,他非法占有20万是可以确认的,现在就是这10万算什么?和之前他的谎言有因果关系没有?10万表面是装修款,但行为人主观是想诈骗的,如果10万算债权,他就是诈骗未遂,如果10万不算债权,这就是诈骗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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