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依赖症”是否属于免刑事由?
2019年12月4日,刘某在回家途中,用烟头和火柴点火,将沿途居民家中的废弃木板、草堆、秸秆、货车轮胎甚至他人尚未入住的房顶及草坪全部点燃烧毁,事后损失共计23000余元。据了解,刘某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长期大量饮酒使其身体及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性格发生极大变化。经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仅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酒精依赖综合征能否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事由?】若刘某因长期饮酒引发精神疾病,通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在造成危害结果时,无法辨认或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则可认定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本案中,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但不属于精神疾病范畴,且刘某造成危害结果时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该综合征不能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事由,刘某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刘某涉嫌放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上述规定构成放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决】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放火焚烧他人财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放火罪,由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赔偿了损失,可从轻处罚。鉴于刘某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应该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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