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曝光:因为一句话,免去六万债务
曹先生与吴小姐原是一对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曹先生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吴小姐六万元整。但曹先生与吴小姐在离婚后并未断绝来往,甚至时不时保持联系。离婚后没多久,双方在微信聊天时,吴小姐向曹先生发了一条“游轮度假”的广告,曹先生回复称目前需要还债,暂时不考虑消费了。于是吴小姐便再次发消息,称“六万不用给了,如果你以后很有钱了,再给我也可以”,曹先生则回复了一句“嗯”。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吴小姐却以曹先生不支付六万元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理由是吴小姐当时还抱有复婚的期望,同时与曹先生保持了良好的关系,才随口表示无需曹先生支付六万元。后来双方关系再次恶化,复婚无望,吴小姐认为自己要求曹先生支付六万元于情于理。吴小姐还表示,自己发送“如果你以后很有钱了,再给我也可以”后,曹先生回复“嗯”,属于其单方允诺。【吴小姐免除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务的免除,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的明示默示等方式完成,作出免除债务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义务。同时,债务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无论其债务免除的原因是否成立,均不影响免除的效力,故吴小姐不能以其当时基于特定情境等原因而否认债务免除的效力。吴小姐的免除表示并未附任何条件和期限,且在其作出明确表示后,曹先生也并未拒绝。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吴小姐债务免除的行为是有效的。【曹先生是否构成单方允诺?】对于吴小姐表示的“如果你以后很有钱了,再给我也可以”,其实际上是一种假设,并不构成权利义务,曹先生即使表示同意,也不代表双方之间重新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构成曹先生的单方允诺。【双方微信聊天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依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之规定,微信聊天记录被确立为电子数据,因此能够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进行使用。【事件评述】在网络上聊天应当谨言慎行,不要随意的作出决定,一旦某句话构成单方面法律行为,那么其足以产生设立或解除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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