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torylxf 发表于 2020-11-18 19:51:56

关于19年主观题民法第一题

19年已过考生,看到女朋友手上的众合真题民法篇第一题,也就是那个去年就争议颇大的题目: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财产尚未登记或交付)
众合所谓的真题集以观点展示的方式列举了答案解析:
1.观点一,无效,该协议系流押。(我心中一万个草泥马走过,没有抵押权的前提,流押怎么来的!)
2.观点二:有效,该协议系让与担保,理由: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四要素(既答非所问,又和九民纪要的观点相悖,我不禁怀疑该丛书民法主编老师的工作是否太粗心)
综上,主观题不推荐所谓的技术流,给大家排个雷

lucifer123 发表于 2020-11-19 13:00:12

是啊,我一直跟的瑞达,但是做真题还是众合的软件操作起来更简单,只是这分析我心里也是一万只跑过,民法关于这个让与担保协议,都不是争议颇大的问题了,俩人根本就是一个说东一个说西。不过我还是相信老钟,毕竟今年客观聚焦可是原题啊哈哈

万里无一尘 发表于 2020-11-19 13:22:04

不符合九民纪要让与担保的描述

victorylxf 发表于 2020-11-20 15:35:26

lucifer123 发表于 2020-11-19 13:00
是啊,我一直跟的瑞达,但是做真题还是众合的软件操作起来更简单,只是这分析我心里也是一万只跑过,民法关于这个让与担保协议,都不是争议颇大的问题了,俩人根本就是一个说东一个说西。不过我还是相信老钟,毕竟今年客观聚焦可是原题啊哈哈

给你一个我总结的(不一定对)的理解吧
1.债权债务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以物抵债,债权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请求债务人交付或者过户协议确定的标的物财产。
2.该协议不成立让与担保,九民纪要明确规定让与担保的成立要件为标的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3.该协议可以称作“让与担保合同”,但效力可以类比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债权人的请求(请求过户和交付)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法院只针对原债权债务关系审理;但如若债务人自愿并已经将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交付或者过户,此时成立让与担保,债权人有权就该标的物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4.题目中问的是该协议的效力,个人认为可以如下作答:
(1)、该协议有效,理由:我国法律对此类合同未特别规定,故属于诺成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四要件,故有效。
(2)、债权人在标的物交付或者过户登记前,不得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履行交付或者过户,也无权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

victorylxf 发表于 2020-11-20 15:36:51

万里无一尘 发表于 2020-11-19 13:22
不符合九民纪要让与担保的描述

嗯嗯!

victorylxf 发表于 2020-11-20 15:46:22

lucifer123 发表于 2020-11-19 13:00
是啊,我一直跟的瑞达,但是做真题还是众合的软件操作起来更简单,只是这分析我心里也是一万只跑过,民法关于这个让与担保协议,都不是争议颇大的问题了,俩人根本就是一个说东一个说西。不过我还是相信老钟,毕竟今年客观聚焦可是原题啊哈哈

我也是老钟的忠实学生,但这次我认为老钟那个诺成和实践合同的观点展示也有失偏颇。你可以看我以前的帖子,我的主观题完全是按照诺成和实践答的,不过九民纪要一出,我认为这个答案不好,法律人还是要跟着最高院的观点走比较好!

lucifer123 发表于 2020-11-21 14:33:35

victorylxf 发表于 2020-11-20 15:46
我也是老钟的忠实学生,但这次我认为老钟那个诺成和实践合同的观点展示也有失偏颇。你可以看我以前的帖子 ...

请问一下,不是说九民纪要不能直接作为渊源予以援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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