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网FL160 发表于 2020-11-17 14:36:06

员工未在微信打卡被辞退,获赔4.9万元!

2014年,赵先生加入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公司要求赵先生每日上班前于前台人工打卡。直到2018年,公司打卡制度改革,并在工作微信群中发布打卡新方法,即每日在微信群中签到,赵先生在群里回复收到。2018年6月,赵先生因业务繁忙连续16天未能准确打卡,公司遂以其旷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予以开除。赵先生对此表示不服,便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裁决:科技公司向赵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0余元。对于该仲裁结果,科技公司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之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书。赵先生随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表示科技公司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赵先生还提交了公司发布微信打卡的消息并没有写入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以及自己16天未打卡但确实在工作的证据。【争议:微信中发布的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的争议在于,科技公司在微信群中发布的考勤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规定,科技公司改变考勤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相关意见与方案,同员工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公司应当将考勤制度予以公示。但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并未经过法定流程向职工大会代表或全体职工征询意见,也未与职工进行协商修改,仅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一则“制度变更”消息。换句话说,科技公司跳过了修改制度法定程序的前段重要部分,直接予以公示,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终审判决公司败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主张赵先生未按照规定记录考勤,但根据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和考勤记录,辩解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科技公司主张已向赵先生告知公司规定,但未能提供其知悉公司该规章制度证据。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判决科技公司向赵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49000余元。【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通过微信此类便捷、快速的工具以群发形式向员工发送通知、制度予以公示,但涉及员工自身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相关意见与方案,同员工进行协商一致。

lhh70288 发表于 2020-11-22 15: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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