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问题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 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 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
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 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 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 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 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
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拟制的一罪)
不全,而且很多点没展开,为什么法律拟制,而且这里面很多条都是注意性规定和法律拟制混编的条款,不可只认定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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