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ome95588 发表于 2020-11-14 13:21:18

【公司法】对外担保的善意与否,九民纪要和民法典是否冲突?

问题是案例分析指导用书的问题:董事长张一为奇安达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效力如何?答案是有效。答案援引民法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九民纪要说了要区分债权人是否善意,本案例中,建设银行提供不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当认定为非善意人,担保合同无效。大家觉得呢?

张法考全职 发表于 2020-11-14 22:47:49

未尽到形式审查之义务即为非善意。这是九民纪要的内容,与民法典何来冲突。

arome95588 发表于 2020-11-15 14:01:47

张法考全职 发表于 2020-11-14 22:47
未尽到形式审查之义务即为非善意。这是九民纪要的内容,与民法典何来冲突。

这道题的答案是有效,援引民法典,越权代表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但未考虑“对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因素(没有考虑建设银行是否审查了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我认为这道题的答案是无效。

doooob 发表于 2020-11-16 00:19:30

答案有问题,民法典也引用错了。这个地方民法典和九民是一致的。个人理解。

大师兄考司考 发表于 2020-11-17 01:12:51

这个是对外担保,董事会可以有权决定,张一为董事长

lucifer123 发表于 2020-11-19 13:06:21

大师兄考司考 发表于 2020-11-17 01:12
这个是对外担保,董事会可以有权决定,张一为董事长

那也应该经过表决,并出具董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文件吧

言酒里 发表于 2020-11-20 03:58:35

好像不冲突吧

阿啦啦啦啦 发表于 2020-11-20 09:28:47

你列举的这两条说的是一个意思嘛。知道或应当知道=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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