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学员 发表于 2020-11-9 05:19:04

民法案例

甲乙于2016年5月6日签订钢材供应合同,乙以其土地使用权为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9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同日,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与甲订立最高额度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钢材供应合同约定,将2016年5月6日前乙欠款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该约定是否有效?丙对此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甲在2016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该转让是否有效?最高额度抵押权是否也随之转移给丁?

3,乙于2017年1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于是甲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则要求甲先找乙承担。甲的要求是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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