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跟的韩心怡。她在课上说的”先
民诉跟的韩心怡。她在课上说的”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中的“执行异议”是指民诉225条的“执行异议”?还是227条的“案外人异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问题是,可不可以不提执行异议,直接提起案外人再审(暂不论,此处的执行异议具体指哪个“执行异议“)?如果不能,那“执行异议”是不是案外人提起再审的必经的前置程序?这个227条没说,只说了被驳回可以提起再审。
第三个问题,如果“执行异议”没有被驳回,法院审查理由成立,法院中止了执行程序,那么案外人是否直接就因“执行异议”的成立,就完成了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的救济?还是仍需要提起再审,来救济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这个227条也没说,我在课上也没听到,书上也没翻到。
想这个问题想到了凌晨四点多,读了好多案例和解释,还是没明白,越看越乱,感谢大家了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76.png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76.png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76.png。
案外人提了执行标的异议,不管中止与否,都可以提再审救济,执行异议是案外人提再审前提 第一:①你在家坐着,法院来敲门说这套房子要被执行了。这个时候你说房子是我的,凭什么执行。(这就是执行异议,异议成立就是中止,不成立就走②或③)。②法官说你看这个判决书写着房子归其他人了,你能证明房子是你的,那你就申请再审。③如果法官说你看判决书写着欠别人500万,拿这个房子变现抵债的。这时候你就是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此时若原执行的申请人提起的就叫执行许可之诉。
第二:客户如果是有独三和无独三,符合条件,他也可以选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和第二可以任选,不能同时选。这是两种救济途径,若选了其一种,就按程序走了。
你说的属于执行程序里面的第三人异议程序,这是公认的整个民诉普遍都最晕的地方,我就不废话了,我看1楼写了很多,你自己还是多看看书吧,书上有总结好的,看书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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