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案外人再审
民诉跟的韩心怡。她在课上说的”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中的“执行异议”是指民诉225条的“执行异议”?还是227条的“案外人异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问题是,可不可以不提执行异议,直接提起案外人再审(暂不论,此处的执行异议具体指哪个“执行异议“)?如果不能,那“执行异议”是不是案外人提起再审的必经的前置程序?这个227条没说,只说了被驳回可以提起再审。
第三个问题,如果“执行异议”没有被驳回,法院审查理由成立,法院中止了执行程序,那么案外人是否直接就因“执行异议”的成立,就完成了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的救济?还是仍需要提起再审,来救济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这个227条也没说,我在课上也没听到,书上也没翻到。
想这个问题想到了凌晨四点多,读了好多案例和解释,还是没明白,越看越乱,感谢大家了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76.png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76.png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7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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