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onk 发表于 2020-11-7 04:44:13

关于执行异议、案外人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问题

我民诉跟的是韩心怡,她在课上说的“先执行异议,再案外人再审”,中的“执行异议”是指民诉225条的“执行异议”?还是227条的“案外人异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结合她后面里所说的,我觉得好像指的是227的“案外人异议”,但是为什一直说“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明明是225条的另一个概念。还是我错了?
第二问题是,可不可以不提执行异议,直接提起案外人再审(暂不论此处的执行异议具体到底指哪个“执行异议“)?如果不能,那“执行异议”是不是案外人提起再审的必经前置程序?
第三个问题,如果“执行异议”没有被驳回,而是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成立,那么案外人能否直接因为“执行异议”的成立,就取得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还是仍需要提起再审来救济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

这个问题困扰了一夜,没睡着,可是想不清楚,就是睡不着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10.png,谁要是能解决我的问题,我给你跪了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76.png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76.png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76.png

我春 发表于 2020-11-8 16:42:18

执行异议是对于实际被执行的东西而言,如果执行的不是第三人的东西,就不行。

决不充钱 发表于 2020-11-8 17:07:26

你好基佬,我也困扰,我看民诉也看到了这个问题,也说了再审也先提执行异议,我觉得答题还是写上,当做是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执行异议没有被驳回,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此时还是要提起诉讼或者再审,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10.png

川川吖 发表于 2020-11-17 00:26:12

225条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227条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关于第二个问题,有的能直接提起再审,只能限于当事人,如本来应做共同原告的人,共有人或者继承人,这些人不是反对仅仅反对执行,是这个判决他本来就有份参加,他提再审是为了把这个判决撤了。有的不能直接申请再审,则是227条说的,案外人,他不能做这个判决的原被告,他只是对执行这个标的有异议,正因为就算判决没做出来时,他也做不成当事人,他只是在执行的时候,被执行这个标的伤害了,才出来提异议。这时候后面要区分,执行这个标的是因为判决判的还是执行的时候没有钱转头执行这件东西,这就是227指的认为与原生效判决无关或原判决有错的意思,然后再因此区分是提起异议之诉还是提再审。楼主要记得,再审的目的永远是纠正原判决的错误,而执行异议,是反对执行。第三个问题,记得,执行程序不解决纠纷,提了异议,支持了异议,仅此而已,不代表你就有实体权利,人家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还认为自己有权利,东西是自己的呢,这时候不就有纠纷嘛,执行中止,停一停,去解决纠纷去。所以是中止,不是终结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执行异议、案外人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