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吉 发表于 2020-11-4 20:00:42

2014法考客观题,42

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闹吉 发表于 2020-11-4 20:10:00

海斯

大宇宙哲学家 发表于 2020-11-5 11:21:27

A对 其他错这又没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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