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信息不适格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务当中,最让人头疼的是其中的“(二)有明确的被告”。以昆明五个主城区法院为例,想要成功立案,诉状中不仅要写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要求的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还需要写明被告的联系方式,能够证明被告身份信息的证件复印件(如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很多当事人在准备起诉时才发现,根本没有上述被告的基本信息,导致了立案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律师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及相关委托手续材料,可以到公安部门查询被告的户籍信息,对被告信息进行补正,完成立案。当然这是在理想的情况下,也有法院不落实这一项规定,拒绝接收立案材料,要求当事人自行取得被告基本信息,这就是痛苦的根源。
法院之所以对被告身份信息的要求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个人认为部分原因是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案件数量,减轻办案压力外,部分原因也是出于对当事人的保护。在案件众多的情况下,法院没有能力对被告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只能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与立案的证据明显不符,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这对当事人来说只是损失的一点时间,查清后再次起诉即可。
但是如果当事人提供了不知道从哪弄来的被告身份信息,法院也没有粗暴的要求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进行核对,受理案件或更甚者开庭审理后才发现被告主体信息不适格,这将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目前针对案件受理后,被告主体信息不适格的处理方式尚有争议,大体上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原告撤回起诉,二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是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撤回起诉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损失一半诉讼费;驳回诉讼请求的,视为对案件实体进行了裁判,不予退费,当事人损失全部诉讼费;驳回起诉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不予收费,当事人只是损失了时间。但需注意的是,第三种判例少之又少,常见的处理方式多为前两种情况。
综上,在被告主体信息不适格的后果有待于司法实践的统一的前提下,法院对被告身份信息要求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保护了部分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了诉累,功过却是不好评判。作为律师,只能努力争取一个好的结果吧。
很多到派出所也查不到啊,户籍信息没有更新,死亡不注销的,结婚不更新的,工作不登记的,搬家不移户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