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各路大状帮忙分析下
本人新晋公职律师一枚,庭审经验个位数。近期新来了个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诉请确认行政强制执行违法。被告两个,我所在单位(被告1)和另一个行政机关(被告2)。被告1否认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系其所为,被告2承认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系其所为,但向法院提交了被告1之前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的行为已被被告1认定为违法,进而证明被告2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合法。庭审质证中,原告对这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被告1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具有真实性,被告1不具有认定行为违法的法定职权。我在发表质证意见中提出,责令改正这一行政行为,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两个行为。不能以前一个行为的实施主体,而直接推断出后一个行为的实施主体。并且原告在质证中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更不能证明被告1实施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而为被告1开脱。庭后,共同出庭的外聘律师对我说,我这一观点无异于帮着原告说话。我就想不明白为什么是帮着原告在说话。想到了点可能的原因:顺着原告的话,不利于责令改正对违法性的认定,虽然开脱了自己的责任,但加重了被告2的风险。各路大状帮忙分析下,是不是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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