粥粥123 发表于 2020-10-12 18:42:37

电线杆砸死人

路人骑电瓶车在主干路被电线杆砸死,该电线杆是农村里用的水泥电线杆,很高,但是上面的电线已经被拆除了,供电局在电线杆下面绑了几条线维持平衡,电线杆周围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因为电线杆在农田里,有个农民觉得电线杆下面的几根线妨碍他干农活,他就把线剪了,过了几分钟电线杆倒下,砸死过路的行人。这跟电线杆听村民说是废弃掉的,但是供电局给出的是说电线杆并未废弃,偶尔会用。所以这种情况,供电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剪线的那个农民已经被批捕了。

wuanjun 发表于 2020-10-14 23:11:16

只聊聊民事侵权责任哈,首先这个属于物件致人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电线杆属于电力设施,倒塌包括倾倒和坍塌。正常情况下电线杆应该能够一柱擎天坚挺不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肯定施工质量豆腐渣有问题有过错要连带,至于你所说安全标识问题,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细则规定不属于人员密集和频繁区域不需要搞啥安全警示标志,而且从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来说,法规要求搞安全警示标志是为了防止电死人而不是砸死人,因此安全标识与砸死人没有因果关系,当然这个苦逼农民肯定也要成为主要责任人就不分析了:lol

哟哟哈哈 发表于 2020-10-23 22:25:15

wuanjun 发表于 2020-10-14 23:11
只聊聊民事侵权责任哈,首先这个属于物件致人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电线杆属于电力设施,倒塌包括倾倒和坍塌。正常情况下电线杆应该能够一柱擎天坚挺不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肯定施工质量豆腐渣有问题有过错要连带,至于你所说安全标识问题,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细则规定不属于人员密集和频繁区域不需要搞啥安全警示标志,而且从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来说,法规要求搞安全警示标志是为了防止电死人而不是砸死人,因此安全标识与砸死人没有因果关系,当然这个苦逼农民肯定也要成为主要责任人就不分析了

倒塌不应该是无过错责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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