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一个民法解释的理解问题
《担保法解释》第19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这条意思就是连带保证人了吗?如果两个保证人提供保证时都是一般保证人,那根据第19条,还享有先诉抗辩权吗?
这里的连带共同保证怎么理解?
保证人类型: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
共同保证类型: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这是不同对象的分类。 多谢,明白了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强调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强调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