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网FL160 发表于 2020-9-29 10:49:01

男子凌晨碾死醉酒男子,过失还是意外?

2019年7月20日凌晨0时40分许,三门峡市某小区住户李某以醉酒状态(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96.8mg)下,摇摇晃晃朝地下车库走去,随后被升降杆绊倒,便就地躺下了。十分钟后,王某驾驶一辆越野车,从小区入口驶入,左拐驶向地下车库,车上两人均未发现李某,遂从躺在地上的李某身上碾过,王某立即报警送医,但李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当日,王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8月3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1月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检方认为,王某驾车进入小区后、左拐进入地下停车场时,没有判明路况,驾车碾压了倒在地上的李某,导致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王某的行为究竟是不是过失行为,也就是王某在案发时,能否看到升降杆下的李某。据现场实验笔录称 ,王某在车辆完全转弯、车头提正以后,通过前挡风玻璃无法看到地上躺人,但在通过车库入口前,可由左侧玻璃看到地上躺了人的。
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在认识因素上没有预见到事故可能会发生,而且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即不想使危害结果发生。
那么根据上述情况分析,若王某在正常驾驶时能够看到李某,却因疏忽大意没有看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若确实无法看到,王某主观上没有过错,应当是意外事件。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gjp184 发表于 2020-9-29 16:09:02

过失致人死亡罪没问题!王某开车下地下停车场时有预见地上有人的可能性,地下停车场在凌晨并不是绝对没有人,不能算意外事件

王家农场 发表于 2020-9-30 16:42:03

车库如果不是私人车库,社会车辆可以进出的话,应定交通肇事罪更符合法律规定。按通说观点,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发条竞合关系,适用特殊发条。交通肇事罪基础刑更轻,更有利于嫌疑人。
且从民事赔偿来讲,定交通肇事,有保险,停车场如果收费也有过错,更能化解被害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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