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解释三18条。求解答。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的问题是 如果 受让人对股东转让的股权有瑕疵 并不知情 ,那公司或者债权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如何处理?
现在出题人都喜欢倒过来考,自己琢磨点半天,实在理解不了,请求学法网的各位大大们指导。(请列举法条依据)
:(:(:( 公司或债权人应当向出让人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而不是向受让人要求其履行,受让人可以以此拒绝履行 disciple 发表于 2020-9-28 22:48
公司或债权人应当向出让人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而不是向受让人要求其履行,受让人可以以此拒绝履行
根据商业外观原则,现在出让人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了,公司债权人如何要求出让人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又如何要求公司以外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呢? 出资义务由股东承担,既然该股权未实际出资到位,当然由享有股权的该股东出资。至于股权瑕疵而不知情,可以追究股权出让人的合同责任。 topper5 发表于 2020-09-29 22:52
出资义务由股东承担,既然该股权未实际出资到位,当然由享有股权的该股东出资。至于股权瑕疵而不知情,可以追究股权出让人的合同责任。
将出资义务与合同责任分开看待即可,这是两层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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