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辩护人,你够了》看律师的职位定位与角色
相信大家最近对杭州的一个刑事庭审引发的争议刷屏或者很熟悉了,为何呢?原因在于,在一起刑事庭审后,出庭检察官在自己的个人公众号上发表了对被告人的律师的私人看法,其中,引起大家尤其是刑事律师注意的是,文中的那句话“国家不许妈妈输”。众多律师对这句话耿耿于怀,因为刑事案件的辩护本身就非常难,辩护观点难以采纳,发表了再多的辩护观点,判决书中可能就一句话,对于辩护人的观点,本庭不予采纳一言以蔽之,对辩护律师的观点,即不做说理也不做反驳,常常使得辩护律师尤其无奈。
笔者有幸在《辩护人,你够了》文章删掉之后,看到网上流传的篇幅,当然,事件发生后,笔者第一时间就关注了该检察官的个人公众号,并拜读了该公众号上发表的其他文章,至少从体裁、文字用语、写作风格上来看,可以认定笔者看到的这篇文章应该是真实的,而非伪造的。说实话,浏览了该公众号上的其他文章后,其实可以发现该检察官也是有脾气、性格的,分享的是一些家长里短、感情方面以及与家人、孩子日常对话并从中获取的感悟,如果没有这篇文章的话,那么该公众号完全是一个很温暖的、个人私生活的一个公众号而已,完全无伤大雅。而且从这篇文章之前的阅读量来看,阅读量也是可观的。当然了对于一些爆款公众号来说,算是一个非常小众的公众号了。
同时,在该篇文章突然“爆红”后,当事人也即案中第一被告人(非单位)的辩护律师也写了一篇文章,澄清一些事或者解释一些事,又或者是对自己行为的辩解等。笔者有幸,看到了对方当事人删除文章之前的原文,现在还有印象。
今天,笔者不想指责或者评论或其他的带有任何指责、评论性质的色彩,只想着从这篇文章出发谈下自己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而已。当然,未免笔者本身看法有失偏颇,不够中立等因素,笔者看到了庭审公开网上的公开庭审视频。鉴于此,笔者自认对事件有了自己稍全面的认识,能够做出自己相对中立的判断,希望本文不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首先要说的是,涉事辩护人的辩护方案或者说辩护策略,笔者是不太认可的。当然了,每个辩护律师都有自己的辩护风格、策略等,笔者不好评价其好与不好、合适与否等,但笔者想说的是任何辩护策略的制定、实施都要以委托人(或被告人)正当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否则一切所谓的辩护都是,至少在方向上,是错误的。也就是说,无论在庭上,你的辩护观点多么语出惊人,多么惊世骇俗,多么让人不可理解,只要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能够减轻、从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都是可以的。但笔者看完了长达五个半小时的庭审视频后,发现(当然,也有可能是笔者错了)涉事辩护人的观点确实很新奇,新奇到笔者也不能理解,庭审中,涉事律师的辩护观点是被告人不构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当然,辩护人发表被告人不构成被指控之罪,可能涉嫌其他犯罪的,是可以的,这是对公诉人指控罪名不当做出的辩护,当然是允许的。但是在表达上,或者说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是万万不可明确指出被告人不构成被指控之罪但构成其他犯罪的,原因在于:辩护人的职责,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律师颁布的《刑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根据上述两规定,无论是刑诉法还是行业规范,都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第一位的,尤其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条“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的,法律的正确实施是第二位的,其中的职业伦理是深刻的,是值得每一位辩护律师的警醒和牢记的,因为刑事律师办理的不是一般的财产分割案件的,而是涉及当事人人身权利的,关乎自由的,关乎当事人本身最深刻的利害关系的案子。因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是第一位的,也是刑事律师为之努力的方向。但是该涉事律师当庭否认被指控罪名,而提出新的指控罪名,显然是不合适的,至少在言辞上要加上“仅涉嫌.....”等字样,因为作为受托人你不能指控的你的委托人(或被告人)犯罪,这是有违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违反职业伦理的。因为这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猜疑与不信任的。委托人将身家性命托付给你,而你转头就将委托人的身家性命放在被告席上。这是万万不被允许的。
当然了,笔者并非是说涉事辩护人的水平或专业不高或者怎样,只是想说,刑事案件马虎不得,小心使得万年船。庭审中,还暴露出辩护人之间的互相矛盾,单位辩护人提出单位无罪观点,认为单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即无罪,而第一被告辩护人提出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第一被告人无罪,而是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因而在谁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上,涉案单位和涉事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之间互相掐了起来。同时,在法庭辩论阶段,第一被告人(非单位)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开始时发表了一段有渲染力的开场白,通过庭审视频,可以看出其他辩护人有些惊讶,不由得纷纷抬头看向该辩护人。
人常说:“屁股决定脑袋”,看似这话有违常识,甚至惹人发笑、觉得搞笑。但是当自己亲身面临着这样的事情的时候,才发现,任何一句看似无厘头的话其实也蕴含着最浅显的道理。为何屁股决定脑袋?不是说真的就屁股决定脑袋了,而是屁股坐着的位置,屁股的角色和身处其中的职责。无论是公诉人也好,还是辩护人也好,甚至是法官,其实都是在扮演者自己的角色,做好自己的工作而已。脱下法袍、律师袍、检查官袍,都是人,都有着爱恨情愁 ,都有着你我都有的烦恼和焦虑而已。那为什么穿上了这身衣服就要说出符合这身衣服的话语,否则就是失职啊。无论律师有着怎样的辩护风格,是张扬,是跋扈,是稳重,是内敛,是冷静,是沉默,是咄咄逼人,是有理有据,是娓娓道来,是气急败坏,都是在做着自己的工作,都要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并以此为落脚点。如果你的辩护策略不能够给被告人带来最大的权益,那么一切的表演都是徒劳的,都是仅为了取悦其家属或被告人而已,最终刑罚还是要落在被告人身上。无论是表演还是真情实感的流露,作为专业人士,一眼便可看出,有句话说“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其实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同行来说,同样的,律师一“表演”,法官、检察官、同行就“发笑”。当然了,对于家属或者被告人来说,这样的”表演“是在尽责、尽职。其实没有必要检察官、律师同行之间互相拆穿老底或者怎样,因为作为专业人士,你有几把刷子,看你开庭的表现就知道了。花里胡哨的东西只能糊弄住不懂法的家属和被告人而已。
说回这个话题,其实如果检查官在其用语上稍加注意,不是非常明显的提示、指出等,这事不会有引发这么大的争议,而那句“国家不许妈妈输”才是一切争论的开始。而这个检察官之前是做过律师的,相信她能理解刑事律师的苦衷,也相信她知道一些“表演型”的做派,只要自己明白即可。这件事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不是律师“表演”对错与否,而是说了不当说的话。如上所说,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风格,非千人一面,这样才能体现这个职业的多彩,而公诉人恰恰有点千人一面了,在公诉人心里,任何人都是有罪的,都是值得被处罚的。这是公诉人的职业使然,因为公诉人干的就是指控犯罪的事。同样的,辩护律师做的就是辩护工作,辩护律师的眼里除非铁证如山,则任何人都是无辜的,而所谓的铁证如山,也是存在着问题的,因为没有完美的犯罪。
针对一些公众号趁势蹭热店,指责公诉人的业务素质等言论的,笔者认为还是要客观、公正、中立地去看待,不能因为一次言语上的表露失误或者说私下情绪的表达,就否定了其所具有的业务能力;而且这两者也并非具有关联性,也不具有可比性。一切归根结底,是二者扮演的角色不同而已。反过来想,假如本案中的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对换角色,你觉得对换后的角色会互相向对方说出不属自己角色的话吗?或许也可以这么说,拿谁的钱就给谁干活而已,经济利益、角色定位使然而已。而且辩护律师和公诉人不是敌对关系,不是你死我亡的仇敌,而是共同正确适用法律的共同体而已。 法律共同体的重要性! 说得好,法律人应该团结起来,这样才能更快实现依法治国,大家都是同门师兄弟,没必要敌对的 没看庭审视频,就改变罪名这个事来看,辩护人的目的应该是想往轻罪上靠,如果不提新的罪名没有说服力,总不可能做无罪辩护。 老潘 发表于 2020-10-08 16:41
没看庭审视频,就改变罪名这个事来看,辩护人的目的应该是想往轻罪上靠,如果不提新的罪名没有说服力,总不可能做无罪辩护。
这才是原因吧,目的还是为了当事人啊,律师真难! 老潘: 没看庭审视频,就改变罪名这个事来看,辩护人的目的应该是想往轻罪上靠,如果不提新的罪名没有说服力,总不可能做无罪辩护。
我也觉得是向往轻罪上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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