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然殇 发表于 2020-9-18 16:41:34

妻子为事业私自打胎,丈夫起诉离婚!究竟有没有侵犯他的生育权?

传宗接代是人类的天性,对于老一辈而言,当自己的孩子成家立业的时候自己作为父母的任务也就算完成了大半,剩下也就是帮忙带带孩子颐养天年。人生大致上也就是这样的历程与追求。
不过在新时代的年轻人眼中,结婚生子可不是必要的,许多人对于结婚生子这一点有着别样的看法与追求。这也间接导致了部分人尤其是女性,她们不愿把大好的时间耗在家庭孩子身上,以至于当今社会里为了事业去打胎的案例数不胜数。
今天要分享的便是这样一起离婚案件。案件的主人公是小王和妻子小丽——为了事业小丽独自一人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丈夫小王无法接受,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在法院审理中,小王起初表示离婚理由是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大、生活矛盾多,交流困难等原因,可面对法官的追问,他还是没忍住说出了自己的“委屈”。原来夫妻两人工作都很好、三十岁又正处于事业的黄金时期,但刚退休的父母急着抱孙子,一次避孕工作没做好小丽怀孕了之后,家人都很开心,但没想到小丽因为担心生育影响工作前景,于是乎她独自去做了引产手术。
由此,小王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遂起诉小丽要求离婚。对此法官向小王解释道,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皆不得申请离婚。如果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接受丈夫的离婚请求,则不受前款限制。”
在这里,所谓的“确实有必要 ”主要是指在这一时期内夫妻有重要的和迫切的原因,使双方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例如一方可能危及他方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或妇女的怀孕是与另一人有婚外情所致等等。这时为了防止冲突和事故的加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对于特定案件,是否受理还得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理由足够,则通常应接受该理由。如果小王不能证明法院有必要接受其离婚诉讼,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不能提出离婚,最后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小王的诉讼。
关于小李的举动是否损害了丈夫的生育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此外,生育权的实现属于妇女个人的人身权利。对于男性来说,他们只能依靠合法的配偶来实现。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我国法律明确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

lhh70288 发表于 2020-9-22 08: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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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ai 发表于 2020-9-25 00:16:38

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生不生由女的决定

hat96611 发表于 2020-9-25 16:34:04

同意现行法律的规定。基于生理状况决定,妇女有自主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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