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说中的凯撒 发表于 2020-9-10 16:54:19

【跟着老蔡学刑法】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为受骗而向行为人发放了贷款(与之相对应的是,行为人取得了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是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结果。这一结果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具备法定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了认识错误(误以为行为人符合贷款条件),进而发放了贷款。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则不能将发放贷款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能认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就此而言,骗取贷款罪的构造与普通诈骗罪的构造相同: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行为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了贷款。区别仅在于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是未成年人而向其出售香烟的,构成犯罪。 瑞达法考官网即使未成年人请求卖主出售香烟给自己,也不成立教唆犯。因为该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被害人。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法益不是保护客体,故未成年人的行为缺乏违法性。这种情形如同请求他人伤害自己的行为不成立伤害罪的教唆犯一样。实质的根据之二是参与者没有责任的情形。例如,犯人毁灭证据、藏匿等行为,也侵犯了国家的司法作用,因而具有违法性,但刑法之所以不处罚该行为,是因为犯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犯人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证据、教唆犯人窝藏自己的,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不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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