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媛案罪犯即将出狱,为什么如此令人惧怕?
2020年12月13日,电影《素媛》的原型罪犯赵某将刑满出狱。
在服刑期间,心理测试结果显示赵出狱后再犯的可能性极高。韩国民众在青瓦台联名请愿,呼吁禁止释放赵某,但此举难以奏效。
目前,韩国有关部门正在对赵进行心理治疗,防止其出狱后再次作案。
《素媛》是一部由真实事件改编的韩国电影,电影梗概:
8岁的素媛上学途中遇到一个57岁的罪犯,将素媛拉近公共卫生间性侵+凌虐,为了毁灭素媛身体内的精液证据,罪犯将大量异物塞进素媛下体,造成素媛下身器官大面积损坏,腹部骨折,大小肠流出身体坏死,性器官以及肛门损坏。
素媛爬出公厕被路人发现送到医院,医院进行了8个小时的手术保住了孩子的性命,但素媛要终生带着粪袋生活了(因为无法排便),生育能力自然也全部丧失。
素媛受到了极大的心理创伤,不敢看见任何男性,一见男人就瑟瑟发抖,包括她的爸爸,她爸爸只有扮演成玩偶才能接近她一会儿。
罪犯仅仅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现在还有3个月刑期即将出狱。罪犯在被判刑后,还一直威胁警方与家属:“你们就等着我出狱吧。”
一个绑架并性侵八岁女童的罪犯即将刑满出狱,这样的消息一经报道,立马引发社会公愤与恐慌。
绝大多数人都认同心理测试的结果——对赵某出狱后再犯表示担忧。
笔者对此做简易分析,为何强奸犯出狱让人恐慌?
一、法律规定
韩国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赵某“年长且酒后精神不稳”,且囿于当时韩国刑期上限的规定,赵某仅获刑12年。
倘若案件发生在我国,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所以,如果案件发生在我国,那么赵某的行为应当认为是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应当从重处罚,十年以上刑期是少不了了,同时该案引发社会重大影响,赵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判处更重的刑罚也是有可能的。
因此笔者认为,这是其中一个让民众担忧的原因,即使服刑期间的心理测试显示赵某出狱后会再犯,但法官在审判时已经依法判决,根据当时的法律并无法对此判处更重的刑罚,民众不得不面对现实:高再犯可能性的罪犯刑满出狱已是必然。
二、出狱配套措施
为了防止赵某出狱后再次作案,韩国有关部门正对赵某进行集中心理治疗,希望他能回归社会。
此外,赵出狱后还须穿戴7年电子脚镣,他的照片将被公开5年。
对此,本文认为这是另一个让人难以接受强奸犯出狱的地方——
根据一般的理解,如果该罪犯社会危害性不高,那么不仅心理测试不会显示高再犯率,也无需对该罪犯配套实施长达150小时的心理治疗,以及穿戴电子脚镣、公开其信息长达数年。
反过来说,相关部门采取如此多的配套措施,似乎在向民众释放信号,民众也很难不联想到即将出狱的罪犯是一个高危分子。
三、人性和犯罪
人性无国界。
赵某自带的几个标签已经凸显了他的特点:年龄较大、性侵八岁幼女、高再犯可能性、接受心理治疗、照片被公开、戴电子脚镣。
这些标签其实就是与赵某有关的事实归纳,无需媒体作何修饰或报道,也不论发生在韩国还是中国,大多数人将标签联合在一起,心中的恐惧便会泛起。
就赵某该案而言,赵某无法判处更重的处罚,许多人都会表示无奈,认为法律是冷冰冰的规则,对被害者一方不公平。但应该说明的是,无论赵某再犯可能性几何,终究是人性难以估摸,法律无法约束人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复杂的人性面前,法律也并非只是规则,它规范的是人的行为,是各种人性背后的行为。
就如本案,法律赋予了有关部门相应的权力,制定了配套的措施,既让犯罪分子接受心理治疗,帮助其回归社会,同时采取了公开罪犯信息等措施,保护普通民众,这就是制定这些措施更重要的意义所在,这也是法律的温度所在。
所以,即使人们恐慌强奸犯出狱,但法律也在它所能及范围内努力充满爱。
我是法律顾问沈铭洋,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这个应该和故意伤害并罚 半月清风 发表于 2020-09-10 22:29
这个应该和故意伤害并罚
不会并罚 故意伤害已经被强奸罪吸收了...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为了毁灭强奸罪证,而致人重伤,是独立的故意伤害罪?还是强奸罪加重情节? 似乎可以观点展示 这个应该拉出去大量异物爆ju再死刑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45.png 看了新闻感到很恐惧!这个人必须死 加油金金 发表于 2020-09-11 18:25
不会并罚 故意伤害已经被强奸罪吸收了...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你看仔细达到强奸目的后,赵某为毁灭证据实施的伤害行为是被害人终身不能正常生活的主要原因,这种事后的伤害行为不应该被独立评价吗? 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06.png yqwan0403 发表于 2020-09-20 10:52
你看仔细达到强奸目的后,赵某为毁灭证据实施的伤害行为是被害人终身不能正常生活的主要原因,这种事后的伤害行为不应该被独立评价吗?
不会被收收的,应两个独立的犯罪,强奸与故意伤害 wing8122 发表于 2020-09-11 23:59
为了毁灭强奸罪证,而致人重伤,是独立的故意伤害罪?还是强奸罪加重情节? 似乎可以观点展示
应该是独立的伤害罪了,并不是在为强奸行为服务。强奸行为已经结束,是为了妨碍警方侦查活动所实施的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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