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律 发表于 2020-9-6 16:02:07

如何寻找辩点(2)

如何寻找辩点
       上篇文章,提到了运用情理来寻找辩点。 总结了几种运用情理寻找、组织辩护要点的方法。这篇文章,主要是通过程序性辩护在对侦查活动中常见问题心中有数的情况下来找到辩护要点。
      大家知道,有句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意思是说,只有了解了对手,才能击败对手。只有对手才了解对手,真正的对手都是知己。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的,只有了解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才能更好的办好案子,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诉案件的第一个对手是侦查机关,即使是检察院自侦案件也是由检察院的自侦部门进行侦查的,此外还有监察委的调查程序(在监察委的案卷未进入到检察院阶段,律师不好介入,监察委不受律师法的约束)。而了解侦查机关基本的办案步骤、程序是介入诉讼的第一步,下面逐步说明侦查活动会存在哪些问题?
      (一)过度迷信口供带来的证据问题
      1.刑讯逼供问题
            作为老生常谈的话题,刑讯逼供话题一直是刑事辩护律师较为关注的问题,也是实践中屡禁不止的、严重侵犯嫌疑人人权的问题。当然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出台过《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但实践中的别样非法取证情况远不是一个规则所能解决的。比如,监察委调查期间做的笔录涉嫌非法取证的,如何解决?以扣押近亲属相威胁、以说了就放嫌疑人回去的相引诱的、以长时间冻饿晒拷、不让睡觉相胁迫的等变相取证手段依然存在。且不同地方的司法实践情况大不一样,不同时期、不同政策指引下的办案情况也是不一样的,不可否让的是为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多少嫌疑人被黑社会?为了打击套路贷类犯罪,有多少嫌疑人被套路贷,实践中,有多少只要涉嫌违法催债的,被认定为涉黑涉恶犯罪?作为侦查阶段的证据之王-口供,始终是被侦查人员情有独衷的,虽然刑诉法规定,没有嫌疑人口供的,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依然可以定罪。但实践中是,大多案件是只有线索,根据线索找到嫌疑人,根据嫌疑人供述找到案件其他证据,还原整个案件情况,如果是上下游分明的案件,少了其中一环。案子就查不下去,无法进行;比如,为了查清诈骗案件的赃款,需要嫌疑人交代赃款去向,提供银行账户等信息,但是若嫌疑人拒不交代的,那么赃款到底流向何处,是否还有剩余,是否有其他人涉案其中等都无法查清。对于案件本身而言,也是在证据上存在瑕疵的;或给辩护人留下辩护机会。
      2.物证的收集不及时
      实践中,有很多侦查人员取完有罪供述后,就以为万事大吉,而忽略了及时去搜集物证/对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品等未加以注意收集,或者在收集程序上不全面、有遗留、未提取等情况时有发生。有罪供述固然重要,但若是未有物证的支持,只要嫌疑人推翻有罪供述,那么整个证据体系也就完了。比如说,嫌疑人供述把作案工具仍在案发现场了,但提交的证据中并未发现任何作案工具,导致证据无法复核,证据体系奔溃。
      那么如何应对侦查人员以口供为中心编制证据体系呢?首先,涉嫌非法取证的,辩护律师首先就要详细的询问嫌疑人涉嫌非法取证的时间、人物、手段、地点等,从嫌疑人的辩解中找到突破口,同时要注意告知嫌疑人要设法保留证据。会见时,辩护律师要详细记录嫌疑人供述的非法取证情况,做好笔录,交由嫌疑人签字确认。之后,可以把记录的情况向公安法制科、监督处、检察院监督部门等反应。一般而言,现在司法系统对非法取证问题还是敏感的,只要有这个迹象,都会予以纠正。同时,非法取证问题现在只要发现就可以申请排除,一路发现一路排,任何时候发现都可以提,但是越早越好,而且要有相应的证据基础。不能空口说白话。其次,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嫌疑人核实证据,从证据中找出辩点,比如口供中有明显不合常理的,就可以在会见时核对。现在大多办案机关都配备了同步录像录音器材,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必须要有同步录音录像,因而,也可以看录音录像时发现问题。同时,还有一点,就是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找出是先有供述还是证据,如果是先有供述后有证据的,证明力较高,如上所说,时发现线索,通过嫌疑人自己供述,通过供述去寻找相应的证据,这时候嫌疑人的自愿性较强。但也不是绝对的。还存在侦查机关发现证据,通过证据的揭示,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交代的。
      (二)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首先是要审查证人、被害人的行为能力、表达能力、取得陈述的时间、地点、是否自愿等情况。如果证人、被害人的行为能力存在问题,那么取得的陈述就有问题其次是要审查证人、被害人同嫌疑人的关系。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是要小于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最后是要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能否相互印证。比如对同一事项的陈述,嫌疑人的供述同证人的陈述存在矛盾而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或者证人证言同被害人陈述相矛盾的等,都要注意审查。
         (三)防止“鉴定审判”--通过否定鉴定意见达到辩护目的
          有些案件特别注重鉴定意见,基本上从鉴定意见中就能认定嫌疑人是否构罪,比如醉酒驾驶类案件,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超出80mg/100ml,嫌疑人就构罪了,低于这个这个标准的,就不构罪,而此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就成为是否入罪的标准,而如果能找到鉴定意见中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就能让嫌疑人脱罪。当然了,此阶段鉴定检材的保管、提取、存储条件等都会影响最后的鉴定意见。
          (四)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见证人在场见证的目的是规范、监督司法人员规范勘验、辨认、搜查等程序的,确保程序公正的。但实践中,这项制度却流于形式,一个见证人多次见证、多时间、多范围、多场所见证的,都存在,你会发现这个见证人可能就是专业作见证的,因为任何场合、任何时间他都会存在。实践中存在,一个见证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个不同的地方,而这两个地方距离并非很接近的现象,还会有,勘验、辨认、等结束后,直接把文本交由见证人签字的等等,当然了,还会有其他问题存在,比如勘验等不客观、不全面,按照侦查人员主观想法进行勘验等的。如果辩护律师仔细审视全部案卷材料,就会发现没有完美的指控,再完美的指控都存在问题。做律师一定要心细如丝。
          (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这类报告多出现在涉财类犯罪,比如诈骗、非法集资等,而涉财类案件财产数量多寡又成为量刑的标准,比如说数额巨大的、数额特别巨大的等。那么交由评估公司、审计公司审计或评估的财产、流水就非常重要了,而作为相对专业的审计、评估工作而言,辩护律师也要深入了解;比如评估时,价格如何确定,是按照成本法、市场法、折旧法还是按照其他评估方法呢?不同的评估方法最后得出的数额差距非常。同时,也要注意审查评估、鉴定报告的形式要件,比如未有签字、盖章的,评估人和最后签字盖章的不一致的等情况。如果辩护律师能找出这些问题并以此问题作为从轻量刑的筹码也是能够维护好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
      那么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在纷繁复杂的案卷中找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材料或者辩点呢?首先,辩护律师要有扎实的基本功。首先是实体法、程序法,再者是大量的审判资料的研究学习,刑辩专家的专业书籍,以及一些公益讲座,再者是大量的实战演练。优秀律师都是案子锻炼出来的。把接受的每一个案子做好,做到不留遗憾,就是成功。其次是要有责任心。某刑辩大咖说过:“律师工作是个良心活儿“。足够的责任心是办好案子的重要基石。不疯魔不成佛,像吸毒人员对毒品上瘾那样对刑事案卷用心。再者是要是有强烈的质疑精神。敢于质疑,敢于怀疑,怀疑你所看到的、你所听到的、质疑那你以往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是否正确、质疑起诉书的每一句话、质疑每一个字,质疑你通常所理解的意思,掰碎了揉开了,不断通过质疑和推倒重建是自己的刑事业务更加专业、严谨,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当然了,还要学习他人的辩护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能够获得更多的启发,更多的教训积累。还要及时更新知识体系。刑事规范文件十分繁杂。经常更新。必须随时关注随时更新。
          行为至此,尚觉意犹未尽,然文笔有限暂止于此。刑事辩护是王冠上的明珠,注定披荆斩棘,愿每个辩护人都辩得有理有力有节有据。
         


2020laile 发表于 2020-9-6 22:09:09

实务干货啊

gjxhhhj 发表于 2020-9-8 01:22:07

刚接触刑事类案子,感觉律师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面前实在是太过弱势,根本不是一个对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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