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向乙借钱将手表抵押给乙,甲又将手表卖给了丙,此时甲有权处分吗?
善意第三人丙构成善意取得吗?甲是有权处分。丙不是善意取得。 。。。。。 已经被抵押的东西,甲还有权处分吗? 有权处分,甲是所有权人,而乙方只是抵押权人,乙处分才是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这三条结合起来看,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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