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法律客栈 发表于 2020-9-3 22:43:41

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22343129元

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22343129元

9月2日,张玉环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包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亲属申诉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234余万元。


案情回顾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进贤县凤凰乡某村两个男孩失踪,次日,两个男孩的尸体在村附近的水库中被发现。公安机关经侦查,张玉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玉环提出上诉。同年,该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前的判决书中,张玉环被指控因为个人矛盾将同村的张某荣(6岁)和张某振(4岁)杀害后抛尸,根据公安机关出示的现场勘察笔录、法医学鉴定书、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以及麻绳等证物,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2001年11月7日,重审后的张玉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玉环再次提出上诉。同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张玉环及其家人持续申诉。
2018年6月8日,江西省高院对该案立案审查,并于2019年3月1日作出再审决定。2020年8月4日张玉环无罪释放。


赔偿申请主要内容


该赔偿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五项: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元;赔偿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费用支出100万元,各项共计人民币22343129元。
其中,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为最高院发布的赔偿金的3倍。理由是张玉环共失去自由9778天,在被关押期间,他每时每刻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于社会普通成员每日8小时的法定劳动时间,若以日均工资的一倍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明显不合理。
此外,张玉环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即江西高院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江西日报》、新华网、新浪网等媒体上公开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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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7月29日)

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相关案例

刘忠林国家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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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林出生于1968年。1990年10月28日,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发现一具女尸,刘忠林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4年被辽源中院判犯故意伤人罪,判处死缓。
其后,刘忠林坚持伸冤。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做出(2011)吉刑监字第108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再审。
2016年1月22日,刘忠林刑满释放。2018年4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他无罪。
2019年1月7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刘忠林进行460万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9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颁发的相关司法解释特别重申精神抚慰金的“抚慰”性质,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35%。显然,该案已经逾越这一原则。但是,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逾越”并未背离合法性与正当性,反而综合考量了“生存照顾”的各种因素。
一般情形下,评判一个人精神损害是否“后果严重”的考量因素为精神受损情况、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影响、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这些因素其实已经构成了公民的基本生存要件。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法治国家提出“生存照顾”理论,强调照顾百姓基本生存是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在本案中,刘忠林在经过9217天的无罪羁押之后,最好的时间已经被剥夺了,已然失去了像普通人一样正常生存的条件和能力。因此,这种逾越一般标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实际上发挥了“生存照顾”的社会功能。


金哲宏(本名金哲红)国家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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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哲宏出生于1968年,被认定为发生在1995年的一起命案的杀人凶手。从案发到2000年的5年中,该案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金哲宏4次被判处死缓。
2018年3月26日,吉林高院决定再审该案。2018年11月3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金哲宏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金哲宏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自1995年10月11日被收押至改判无罪,金哲宏在监狱被羁押8452天。
2019年6月3日,金哲宏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索赔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2132万余元。
2019年9月6日上午,入狱23年后改判无罪的金哲宏(本名金哲红)获得468万元国家赔偿,其中包含羁押8452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70324.88元(315.94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09675.12元。

结语
正如张玉环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所写:“无人愿意用27年的自由换取五百万或一千万的赔偿……”错案对他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不能侍奉母亲,妻子病重改嫁,缺乏对孩子的陪伴,先后经历四次审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愿张玉环尽早适应新的生活,不再有坎坷。
愿冤假错案不再有!


来源:澎湃新闻、中国新闻周刊、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等
整理:法律人小徐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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