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shangk 发表于 2020-9-3 17:21:44

学习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摘要-让“法不强人所难”回荡法庭,响彻天空

学习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摘要

-让“法不强人所难”回荡法庭,响彻天空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七个典型案例。为加深印象,提炼一下要点。典型案例分别是:

1、汪天佑正当防卫案(制止非法入侵住宅的正当防卫)

2、盛春平正当防卫案(失去人身自由的正当防卫)

3、陈天杰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

4、杨建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同一事实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认定的区分)

5、刘金胜故意伤害案(滥用防卫权认定故意伤害)

6、赵宇正当防卫案(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认定为防卫过当)

7、陈月浮正当防卫案(特殊防卫的具体运用:防卫人赤手空拳反击手持致命武器的侵害人造成侵害人死亡的,认定正当防卫)

篇幅所限,只对其中四个典型案件进行学习。

=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

一、汪天佑正当防卫案

案情简介:两邻居发生因日常琐事纠纷,邻居甲带人不表明身份、天黑闯入防卫人乙住宅,后乙持摩托车减震器将邻居甲一行人打伤至轻伤、轻微伤。后法院判决防卫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一)准确把握(再认识)不法侵犯的范围。虽然《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的属于正当防卫”,但从以前无论是媒体抑或法院公布的正当防卫报道案例来看,正当防卫往往以伤害人身生命权、健康权为前提而后出现,这样便会给大众一种错觉:只有不法侵害的是生命健康权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从《指导意见》可以看出不法侵害当然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载明:“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居住安宁,而且已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

(二)琐事引发的冲突的仍然存在防卫空间。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本案中邻居甲与乙的琐事纠纷已经调解完毕,后邻居甲又想不开带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二、盛春平正当防卫案

案情简介:单纯女子盛某以恋爱之名与传销人员郭某奔现,后郭某被诱骗至传销窝点。郭某联合数名传销人员唐某、成某等以“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抖新人”措施威逼加入传销组织,盛某不从,多次离开请求被拒绝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仍不许离开。后在传销人员的逼近后,挥舞水果刀,刺中传销人员成某的胸部,导致心脏破裂。一周后,传销人员成某死亡。公安机关以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起诉,后检察院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起诉。

典型意义: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五个条件。

(一)起因。前面说到,正当防卫适用于侵犯人身自由权,本案中,单纯女子盛某不知道恋爱对象郭某是传销人员,进入到窝点后以为要被摘取器官,且被他人控制,失去了人身自由,随着控制措施的升级,盛某的恐惧感不断增强。进入狭窄的房间后,又有数名男子逼近,在手持水果刀警告离开后仍然无效。不法侵害不断正常加强,周某精神状态进一步紧张,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二)时间。本案中,周某自从进入传销窝点后,从被恐吓、威胁到被迫进入狭窄的房间里,手持水果刀警告后仍然被拒绝,失去自由的程度不断提高,可见不法侵害从进入传销窝点就已开始、并一直进行,危险程度不断升级,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三)防卫对象。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但是不能狭隘的理解为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包括现场的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共同犯罪一个也别想跑)。本案中,传销人员是有组织共同地对单纯女子周某进行不法侵害。其中成某不仅参与围逼防卫人周某,且在周某手持水果刀警告后还上前夺刀。周某可以对其防卫,防卫对象成立。

(四) 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考虑到一个弱女子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数名男子围逼到房间一角,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在穷尽其所有手段(手持水果刀警告)仍不能离开时,面对保护自己的最后武器水果刀即将被夺走的现实危险性,最后考虑成某某的死亡过程和原因(成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已经出院,但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导致心脏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于一周后因心包填塞死亡),法官做回了普通人,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正当防卫没有过度。

三、陈天杰正当防卫案

案情简介:被害人容某乙等人酒后滋事,调戏防卫人陈天杰的妻子,辱骂陈天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天杰。陈天杰在被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一)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本案中,防卫人陈某在其妻子孙某某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面对冲上来欲对其殴打的周某某,陈天杰也欲还击,被孙某某和刘某甲拦开。陈天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天杰。陈天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乙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因此,陈天杰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

(二)符合正当防卫起因条件。起因是因为对方挑衅陈天杰的妻子,而后发生争执后,容某手持钢管击打陈天杰的头部,后因陈天杰戴安全帽钢管滑落至左臂,手臂皮下、皮内仍出血,打击力度之大,在当时的情形下,陈天杰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而且,陈天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其妻孙某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厘米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面对来势汹汹的正在持器械殴打陈天杰的三人,符合正在行凶(持钢管击打头部),陈天杰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三)符合正当防卫对象条件。本案中,击打到陈天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某,但容某乙当时也围在陈天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天杰,亦属于共同不法侵害人,陈天杰可对其实行防卫。当时陈天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容某乙等人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天杰,严重侵犯陈天杰、孙某某的人身权利。此时,陈天杰用小刀刺、划正在对其围殴的容某乙等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属于正当防卫。

四、赵宇正当防卫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

案情:2018年12月,李某与在此前相识的女青年邹某一起饮酒后,一同到达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邹某的暂住处,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某被邹某关在门外。李某强行踹门而入,谩骂殴打邹某,引来邻居围观。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查看,见李某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某,致李某倒地。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李某,被邹某劝阻住,后赵宇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面部挫伤,伤情属于轻微伤。后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赵宇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防卫过当仍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定义,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实践中难把握的是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司法适用中,要注意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对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准确判断。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强度要精准。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本案中,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赵宇的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过程、行为强度等具体情节来看,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赵宇在阻止、拉拽李某的过程中,致李某倒地,在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并用言语威胁的情况下,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导致李某横结肠破裂,属于重伤二级。从行为手段上看,双方都是赤手空拳,赵宇的拉拽行为与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从赵宇的行为过程来看,赵宇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连续的,自然而然发生的,是在当时场景下的本能反应。李某倒地后,并未完全被制服,仍然存在起身后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实可能性。此时,赵宇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其目的是阻止李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并没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Shorey2020 发表于 2020-9-4 08:36:01

好事

西门大官人2020 发表于 2020-9-5 13:16:19

最后一个赵宇案看表述已经防卫过当了啊。

tangshangk 发表于 2020-9-5 13:17:46

西门大官人2020 发表于 2020-09-05 13:16
最后一个赵宇案看表述已经防卫过当了啊。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满足条件之一。所以不过当

经典王 发表于 2020-9-7 20:49:59

法不强人所难

419260016 发表于 2020-9-8 20:35:52

法不强人所难,背弃“唯结果论”,真正站在防卫人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列举出防卫人在具体情况之中出现的种种可能的选择,从而对其案情和相关行为进行判定,才真正的让正当防卫不仅活起来,而且成为挡在人民群众前面的坚实盾牌

笨笨兔兔兔537 发表于 2020-9-15 17:23:08

不前人所难

lhh70288 发表于 2020-9-17 19:30:18

:(

Hinuj 发表于 2021-6-15 17:22:38

感觉不太对,互殴和防卫过当很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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