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笑的鲸 发表于 2019-3-5 16:20:03

小红R 发表于 2019-03-03 00:00
其实按照柏浪涛一句名言一语道破:就是要按一般人的视角去看待当时的情况

应该是按照当事人的视角去看待当时的情况

会笑的鲸 发表于 2019-3-5 16:40:59

我觉得应该是:不法侵害人应该承担因阻止他不法侵害而产生的有限度的后果。
在本案中:李华第一次被赵宇放倒后,起身对赵宇进行殴打,所以在赵宇第二次放倒李华后,担心他再次起身殴打,就踩了李华一脚,这一脚的目的还是为了阻止李华的不法侵害。所以在时间上都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并且赵宇对自己一脚所造成李华重伤的后果无法遇见,按照一般人原则(踹人一脚怎么可能把人踢成重伤)和赵宇当时因斗殴过程中造成的情绪冲动都能为防卫符合限度提供正当的理由。
利用柏浪涛的依照当事人的换位思考,把自己想象为赵宇,那么他的行为就好理解多了。
假如赵宇在李华二次倒地后暴力殴打,拿刀捅李华,这种行为就不能在认为是阻止不法侵害人的侵害(一般人原则和当事人换位思考),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赵宇就要负担很大的刑事责任。
还有赵宇要拿凳子砸李华,此时李华已经躺地不起,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那么赵宇的防卫是不适时,不过还好邹某阻止了,不然赵宇是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罪。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42.png

律师小新 发表于 2019-3-6 11:01:36

Waiting4U2Home 发表于 2019-03-03 01:34
在微信上看过了,其实,我在想,像这种被拘留那段时间,会不会有补偿呀

没有,因为侦查阶段是分清罪与非罪的必经阶段。

13102354320 发表于 2019-3-6 16:59:35

教授的分析总是那么的深入。

fdzsws 发表于 2019-3-6 23:41:13

无罪不起诉,导致公安机关作出的羁押十四天的行为违法,而造成这种后果如果是因为办案审批人员业务不精必然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是有意而为之则是徇私枉法罪,无论是哪个都是刑事责任。

沉默不是默认 发表于 2019-3-9 08:29:20

只能说,舆论救了他。舆论大于法理。

沉默不是默认 发表于 2019-3-9 08:57:03

会笑的鲸 发表于 2019-03-05 16:20
应该是按照当事人的视角去看待当时的情况

应该是一般人的视角。设身处地,一般人普遍会怎么做。

木易心玉 发表于 2019-3-9 19:57:32

事实分析是需要整体和细节的综合,割裂的分析都不足矣反映真相

爱在三生三世 发表于 2019-3-14 07:02:23

精辟

爱在三生三世 发表于 2019-3-14 07:04:26

小红R 发表于 2019-03-03 00:00
其实按照柏浪涛一句名言一语道破:就是要按一般人的视角去看待当时的情况

赞同
页: 1 2 [3] 4
查看完整版本: 陈兴良:赵宇案背后的法理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