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唆犯中的加重情节和量刑规则,刘凤科和柏浪涛好像不一样,听谁的呢?
刘凤科的观点,他人已经有实施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实施基本犯基础上的量刑情节属于帮助犯,施行加重情节是教唆犯。柏浪涛的观点,是都属于帮助犯。(用的16年的刑法攻略,不知道改了没有。) 举例就是甲想普通抢劫,乙教唆入户或者抢劫银行,刘的观点是抢劫罪的教唆犯,柏浪涛是帮助犯。(16年刑法攻略102页) 还有一种观点单纯降低法益侵害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我觉得考试的话可能会考观点展示之类的,反正先记好司考中出考过的有行为人降低他人犯意的不成立该罪的教唆犯。 青钱学士 发表于 2017-5-5 10: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举例就是甲想普通抢劫,乙教唆入户或者抢劫银行,刘的观点是抢劫罪的教唆犯,柏浪涛是帮助犯。(16年刑法攻 ...
今年的柏浪涛还是定的基本犯心理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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