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动车
发表于 2016-12-20 21:05:03
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应当根据法律进行说理,就是通过说理来阐释法律,即说的是法理,而不是一般的道德层面的道理,即使要抒情,也要点到为止,以免落下法理不名够道理凑的嫌疑。
在判决书中抒情的,一般是新手,老法官对此做法一般是反感的!
2013司考动车
发表于 2016-12-20 21:07:49
香港或台湾的民事判决中也有抒情,但一般是放在法官后语中,这里就纯是法官个人从道德层面对案情的一个看法了,所以以后有法官要进行抒情,还是放在判决书后的法官寄语,或法官后语为妥!
那片海蓝
发表于 2016-12-21 09:00:04
文字是冰冷的,应该赋予生命!
司考好难-。-
发表于 2016-12-24 17:33:41
51%反对49%赞成
-玫红色-
发表于 2016-12-24 23:37:11
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