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xr86
发表于 2016-4-17 13:07:19
就这一次 发表于 2016-4-16 23:06
你们的合同订的有问题
1、在合同在应该约定多种送达方式,比如说手机短信和电子邮箱
合同是当地标准格式劳动合同,上面根本就没有约定送达的规定,也没有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
其次,单位没有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单位要求跟员工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也就是无固定期限。
合同本身没有问题
yxr86
发表于 2016-4-17 13:08:28
surprisezz 发表于 2016-4-17 12:28
吃一堑长一智,我认为律师函这种最好注明必须本人签收,留好回执。
这个确实以后得注意了
miankuan
发表于 2016-4-17 13:09:23
你要为自己面子做打算,这事输了只能是邮政那环节,我没任何实务,明天才第一天去律所,不调就上诉,瞎打,大不了就是输,反正万一输了就起诉邮政,是他们违约。法院认定的事实,最后让邮政赔。当然这思路不成熟,因为我还不懂律师是否有必要得罪邮政的人。
yxr86
发表于 2016-4-17 13:10:32
miankuan 发表于 2016-4-17 13:09
你要为自己面子做打算,这事输了只能是邮政那环节,我没任何实务,明天才第一天去律所,不调就上诉,瞎打, ...
看情况把,只能再沟通沟通了,事业单位领导的意思我肯定违背不了
yxr86
发表于 2016-4-17 13:14:53
2208665315 发表于 2016-4-17 12:34
你要劳动法怎么修改?现在劳动法名誉上保护劳动者,实际上保护用人单位,你要代理几个工伤事故就知道了,一 ...
工伤不谈,你去看看相关劳动争议的案件,算一算用人单位的败诉率或者简单是说就是给钱率。
08年法律修改后,在昆山,大批律师直接在昆山工业园区接案告知劳动者可以帮他们搞钱,最后的结果是一批企业搬家走人了。
ap0911213
发表于 2016-4-18 08:28:27
尖兵 发表于 2016-4-17 00:53
快件有时是维权甚至打赢官司重要证据
1.选择快递公司:律师建议首要选中国邮政EMS(即邮政特快专递服务) ...
从丁律这件事情来看,看来发函之前来一段视频记录可能会更加保险一点了:curse: :curse:
guodalu
发表于 2016-4-18 09:50:18
我做了十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员,审过的案件不下千件。客观上说劳动合同法是超前了,完全是某些高层领导和学者想当然拍脑袋想出来的,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实际,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一方面是接纳就业的大户,另一方面一个补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就让一个企业尿一壶。另外,如果是我审的话,也会把举证责任落在丁大状这边:lol
yxr86
发表于 2016-4-18 10:20:28
guodalu 发表于 2016-4-18 09:50
我做了十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员,审过的案件不下千件。客观上说劳动合同法是超前了,完全是某些高层领导和学者 ...
审判员的角度我是完全理解的
克己明德
发表于 2016-4-18 10:54:39
丁律师别和喷子炒,我担心你以后都没心情在这里面写东西了,那样大家就少了很多的学习机会。
麻辣司考
发表于 2016-4-18 11:06:38
这么说吧,现在法官基本上都倾向劳动者一方就跟交通事故一样倾向伤者一样,站在这个基本的立场上法官就会先入为主的对用人单位的各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即对用人单位的举证的严格性要超过劳动者,坦率的讲你们提供的证据真的是让法官抓住了把柄,举证确实存在漏洞。认真的讲,你说的那三个道理,不叫道理,也许是你的感悟,但是你过段时间冷静的想一下,你那真不叫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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