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采取拍照或复印等方式
本报讯 四川省检察院、省司法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可复印的案卷范围,明确律师可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中的全部材料,甚至可以提供电子案卷。1月7日,四川省检察院邓川检察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办法与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同步实施。适应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由各级院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接待律师。”
据了解,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中的全部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办案中形成的请示、报告、审批材料、部门讨论记录、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退查提纲等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材料,不属于阅卷范围。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方式。条件具备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供辩护律师所代理案件的电子案卷材料供查阅、摘抄和复制。(杨永强 刘德华 周宏强 四川工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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