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黄82
发表于 2013-7-12 14:01:14
回复 1059# 玉无痕
我这个写的都是点家长里短的,和你的内容比来,确实比较水,这么多页了,主要是大家捧场加上我是话唠。
大黄82
发表于 2013-7-12 14:30:10
这一周一周过得太快了,又一个礼拜了。距离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还有100天正好。看了一点点的数,瘫在桌子上好几天了就是没有进度。有那个功夫老想玩儿k2。周一干啥了,都想不起来了,周二去亦庄开庭,不是很顺利感觉,一会儿那个当事人还过来。
而且给了我一个强烈的感觉,判决以及庭审的进度不可预测性太多了,一模一样的案情,一模一样的材料,分在了两个法官手里,第一个法官非让我们追加一个被告,说要不然没法继续往下审了,第一个开一半交了申请出来了,去隔壁第二个法官那里继续审,完全不一样,在是否追加被告上,第二个法官说,追加什么啊,追加你们就输了。差别多大啊,这可能也就是法律的魅力吧,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我在想,如果这只是一个案子,不是两个案子,那么这个案子的庭审过程和结果在这两个法官的手里一定是完全不同的。这也是个难得的体验,不知道他们怎么分的,分到两个法官手里。
周三跑了一天医院,昨天上午去南磨房拿诉讼费的票,结果还没给开出来,赶快回所里和当事人见面,下午两天去延庆开庭,本来上次开的挺好的, 不用去了,结果,法官庭后居然给当事人打电话核实,完了还做了一个电话通话的谈话笔录,我都没听说过这个,让我去就是去质这个证去。忙忙叨叨,12点从单位走,2点10分才到延庆,告诉也堵啊,尤其是有山的那一段,大车把两股道都给占了,一点点的蹭啊。开庭的过程还可以吧,我觉得还是有一点优势的,结果不敢预测,对方是农民工集体维权的态势,法官处理的时候非常小心,也怕惹祸上身啊。
下周去昌平领劳动争议的判决书,都得快2年了这个案子,我要求邮寄送达判决书,法官就是不同意,非得让去领取,跑那么远没有意义啊,我都跑了有5、6趟了,这种案子,收一万都是赔钱,更何况我还没有收钱。我要是就不去那,怎么样。不知道。
今天上午来了个邻居,买了巨大面积的底商出租,结果房子漏水,无良的开发商不给修理,准备起诉,他是2000平米的商铺,我说要8000代理费,他说高,哎,不知道是真觉得高还是习惯性的侃价。他的房子是非住宅商品房,保质期是不是也走那个防渗漏5年的保质期,要看情况。合同里有一个不是很明确的约定,我觉得可以一打,毕竟还是格式条款啊。格式条款的规定哪来的来着。
大黄82
发表于 2013-7-12 14:45:44
回复大黄82
这广告有意思,不过有些网站的投放广告是按照平时搜索信息投放的。。。于是证明咱们 ...
小小门神 发表于 2013-7-2 10:03 https://bbs.xuefa.com/images/common/back.gif
真的是,橱窗推广的一个关键词就是,针对搜索,精确匹配展示的商品,难道我们学法的人都是。。屌丝男士越来越重口味成人化了,第二季居然有光明和暗黑两个林志玲出演,尺度啊,我觉得这么下去快整顿了应该。
大黄82
发表于 2013-7-12 14:58:46
关于保修期的法条,找到了些,怎么还有相互矛盾的啊,有的从竣工日起算有的从交付日起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88 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四月四日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于2000年6月26日经建设部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7号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嘉露
发表于 2013-7-12 23:12:55
大黄,你经过了2年多的奋斗,现在能收入多少钱了?
嘉露
发表于 2013-7-12 23:13:40
真 羡慕你们啊,都已经过了司考了,真幸福。
嘉露
发表于 2013-7-12 23:19:44
如果顺利过司考,我打算步你后尘
小小门神
发表于 2013-7-15 09:55:06
回复 1063# 大黄82
恩,估计这剧要被砍的节奏啊。。。今天大暴雨,还真可怕
大黄82
发表于 2013-7-17 15:37:41
回复 1065# 嘉露
抓紧考试,还有不到2个月了,考过了就有无数可能。因为主做诉讼,并且需要依靠老师,所以收入很不稳定,平均下来离我自己的第一个目标,4倍社平工资还有不小的差距。还得加油啊,不过最近势头不错,案子挺多,就是没有顾问单位类型的业务,估计也是资历尚欠吧。
大黄82
发表于 2013-7-17 15:50:56
这周好累,周一上午从东城法院南区到昌平法院,今早9点又去石景山法院,真是没少跑道儿
大黄82 发表于 2012-2-21 13:37 https://bbs.xuefa.com/images/common/back.gif
找不到头了,反正就是i这个让我反复去昌平的案子,终于宣判了,而且结果非常非常的不错啊,劳动争议的,代表劳动者一方,真是跑了好多趟,好在结果不错,这个案件核心点就一个,一方提供的书证,签名对方不认可真实性,要鉴定,但是鉴定不出来咋办?要看不能鉴定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对比材料不够,要看是谁的原因给不出对比材料,因为最后有一个兜底是本人现场去签字。本人不签字,本人败诉,对方不同意这个本人签字作为对比材料,对方败诉。一点不成熟的体会。另外,这个判决中,有这样一句话看不懂“原告要求支付2011年6月30日之后社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社会保险法已实施,本院不予支持。”这是什么意思??研究研究,一会儿来个当事人,家里商铺漏水,开发商就是无赖,不给修,我报价8000,不知道他做不做,第二次来了,希望应该还是挺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