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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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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动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法考易
法考VIP5级
发表于 2018-8-24 2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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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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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监考人员,是指受考区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者委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负责办理考试事务、监督应试人员考试,根据规定对应试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监考人员包括总监考、副总监考、监考员和流动监考员。
第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公平公正、认真负责、不徇私情,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考试期间,司法部派出巡考人员对各地考区进行巡视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派出督考人员到考区进行督考,检查考场布置、试卷管理等考务工作落实情况,督促考试实施阶段的违纪行为处理等项工作。
第五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条件指派、选聘、培训监考人员。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考标识。
第七条 考点配备总监考一名、副总监考若干名。总监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本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根据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行为;
(三)监管电子
试题
的接收、使用、答题数据的上传,组织、检查、验收纸质试卷(答卷)的封装;
(四)向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监考报告。
副总监考协助总监考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八条 计算机化考试每三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员一名;纸笔考试每五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员一名。流动监考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维持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配合监考员处理突发情况;
(二)检查、监督监考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配合监考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
(四)临时代替监考员;
(五)承担总监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每个考场配备监考员不少于二名。因考试机配备和分布等特殊情况,计算机化考试考场人数超过八十人的,每增加四十人应至少增加一名监考员。
第十条 考试期间,监考员不得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等任何电子用品,不得吸烟、谈笑或者阅读书报,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不得抄题、
做题
,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擅自调换监考考场或进入其他考场监考,不得从事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监考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监考员不得允许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试;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监考员方可允许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监考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逐一核对应试人员姓名、照片、居民身份证与准考证是否一致,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资料,指导应试人员将随身携带物品集中统一放置。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当给予应试人员时间提示。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监考员发现应试人员突发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流动监考员陪同应试人员到考场外进行治疗。应试人员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十五条 监考员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同时填写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并由二名监考员签字确认,上交考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三章 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六条 监考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试开始前六十分钟,检查、清理考场,开启监考机和考试机,确认考试设备正常运行;
(二)考试开始前四十五分钟,引导应试人员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考场就座,向应试人员宣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及有关考试要求;
(三)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按照要求在监考机上进行系统操作,查验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是否完成考试数据下载,确认考试准备就绪;
(四)考试开始前十分钟,提示应试人员登录考试系统、阅读应试须知、注意事项并核对考试相关信息;
(五)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发放考试专用的草稿纸;
(六)考试开始前,应试人员发现考试机无法正常使用的,监考员应当按要求为其更换备用考试机,并通过流动监考员向总监考报告。
第十七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监考员应当核对监考机显示的缺考人员信息与考场内情况是否一致,由二名监考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填报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试机系统故障、试题显示不全或其他硬件问题导致无法作答的,监考员应当会同考点技术支持人员确认故障性质,为应试人员更换备用考试机,并通过流动监考员向总监考报告,由总监考确认是否为其补时。
需要补时不超过十分钟的,总监考签字确认后予以补时。
需要补时超过十分钟的,应当逐级上报司法部决定。
第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因未按规范指令操作等导致考试机系统故障或考试硬件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更换备用考试机继续考试,但不予补时。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答题完毕交卷的,经监考员检验电子答题数据全部提交至考场监考机,方可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监考员应当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回收至考场监考机,方可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发现电子答题数据无法正常回收的,应当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总监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上传电子答题数据、清理考场并收回草稿纸。
第四章 纸笔考试
第二十三条 监考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到达考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取试卷(答卷)、办理交接手续,携带试卷(答卷)直接到达考场,途中不得停留或去其他场所;
(二)考试开始前十分钟,向应试人员宣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及有关考试要求,面对应试人员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启封试卷袋,清查数量;
(三)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发放试卷(答卷)和有关材料;
(四)考试开始前,试卷(答卷)发放完毕后,指导应试人员按照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并要求应试人员检查试卷(答卷)有无缺损、污皱或者文字不清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监考员应当回收缺考人员的试卷(答卷),填写(填涂)准考证号及缺考标记,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填写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发现试卷(答卷)损毁情形严重、影响答题的,监考员应当通过流动监考员向总监考报告,由总监考签字确认后,启用备用卷。
启用备用卷应当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拆封,保密工作人员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
更换试卷(答卷)应当同时收回原试卷(答卷)。
第二十六条 由于应试人员原因造成试卷(答卷)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备用卷。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当要求应试人员将试卷(答卷)正面朝下放置桌面上,回收清点无误后,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
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答卷)、考场配发材料或者试题、本人答题信息带出考场的,应当立即追回。
第二十八条 试卷(答卷)回收完毕,由二名监考员直接送至考点指定的场所,按规定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试卷袋封皮目录并签字确认,由考点集中封装。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清理考场并收回配发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视其情节、后果轻重等,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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