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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借梁莉案和大家讨论下侵占与盗窃

 
律师梦飞翔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09-5-15 22:09:46 查看:2983 回复:4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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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和盗窃作为两种占有性犯罪,根本差别在于,侵占的占有之前的持有行为是合法的,而盗窃则自始非法,所以关键在于判断持有的合法性。

我认为持有如果合法,要有两个条件,一,原持有人对财物失去控制。二,没有人依法和观念转控制占有财物。


第一点很好理解,就是所谓失控,但是这个也很麻烦,什么程度算失控?学说上采取两个标准,一曰,物理性失控,二曰,观念性失控。应该认为两者都具备才是真正的失控。

比如08年一道真题,雪灾之后,房屋坍塌,屋主与外避难,邻人路过,见财物散之于外,取之,此是盗窃。何也?虽然,就物理性而言,物主已经事实上无法控制财物了,但是就观念而言,可以知道财物属于物主,并是物主可以行使权利的,即使这种控制力很弱,不能因此否认此控制关系存在,所以,财物没有失控。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说第一个条件符合了,很多人认为就算合法持有了,但是不然,比如你在饭店吃饭遗落手机的,下一个客人取之而走。盗窃!何也?虽然财物非你控制,已然失控,但是饭店作为当然管理者,依交易习惯和社会观念,都属于保管者和控制者,取之,是盗。

但是,这个还可以细分了,不是顾客拿得手机,是老板拿得,是饭店服务生拿得,定性又不同,何也?老板和服务生虽然都是管理者和转移占有者,但是老板是上位者,服务生是下位者,下位者非有特定保管关系和信任关系的,不认为属于转移占有者,充其量是辅助占有者,还是盗窃,而老板就是侵占了。

就本案,我们姑且按照在下的思路衡量下,一,是否是失控物?

请原谅,我们不知道很多细节,我只能就我所知的推断,按照媒体的报道,当时物主正在20多米外的地方咨询托运事宜,而财物在垃圾桶之侧,很多人说,物主随后就发现失踪了,并且报案,况且时间短暂,应该是没有失控。

于是,我不得不思考第一个问题,所谓失控,到底是按照原控制者的标准,还是持有者的标准?没有那个学习资料十分清楚的给出答案,我认为应该按照持有者的观念和常识去判断,也就是说,即使就控制者而言,其没有失控的,但是如果持有者通过分析和生活常识,认为是失控物的,按失控处理,这么做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和基本的法律逻辑。

我举了说明下,比如有个人把自己的三万元现金放在路面,自己躲在花丛中守点,发现有人路过取之,乃大吼一声抓住路人,虽然就占有者而言,物品根本没有失控,但是就持有人而言,他可以根据社会常识判断为失控物,此乃合法持有也。

还有一例,某聋哑人将手机放在座位上去洗手间,回来时看见有人拿着手机走了,他远远看着,但是人很多,一时不能到近前,持有人也无法知道他在冲自己喊着什么,这就是合法持有,所以,我认为失控说可以进一步细化,不是物主的当然失控,而是持有人理解上认为是失控的,就是失控,当然这种认识需要以社会一般人的理性作为标准。

因为大多数时候,物主的当然失控和持有人理解的失控是重合的,常常被忽略,借此案件,我认为就可以看出这个差异了。

就物主而言,即使时间短暂,自己知道财物具体位置,还属于控制状态,但是考虑到机场的客流量大和物品被人抛弃的事实常常发生,可以认为就梁莉而言,这属于失控物品了,第一个条件应该满足。

第二个,很麻烦,很多学者,正是在反复强调梁莉的机场工作人员的身份,认为机场管理层是当然的转移占有人,而梁莉的行为属于从机场处非法窃取之,故,是盗窃。

我们要分析机场是否是转移占有了这个财物。

就丢弃物而言,机场是不存在所谓转移的问题的,比如塑料瓶之类,这些东西应该属于先占者的,即使机场内部存在条例,规定任何遗弃物属于机场,但是这种内部规定充其量是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范畴,不当然转变为刑法上的义务,不能认为丢弃物被占有了,而梁莉就是把纸箱当作丢弃物,况且,以往多发生机场工作人员将丢弃的小额财物拿走的行为,应该认为这属于一种灰色秩序,不合法,也并不非法。有人说,后来梁莉足以意识到了这不是丢弃物,没有人会富到乱丢黄金,但是这么说显然该检讨自己的法律素质,所谓的知道,发生在行为前,而非后,只要持有之前是正当的,纵然持有之后见财起意,也不影响先前持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况且梁莉以表示会归还,后来听人说是黄金才分配的行为,是属于合法持有后的占有和处分行为。

问题,只能用这个来解释了。我困惑的是,所谓转移占有的问题,如果这个东西要无限的夸大下去,那么侵占罪基本上没有存在必要了,因为只有是被遗落和丢弃的东西,都是在公共空间里,而公共空间领域很多都存在管理者,比如公园有管理部门,甚至广场都有,商城里面有存在为管理者的商家,那么顾客和路过的人,取之是盗窃,员工取之也是盗窃,这显然是把侵占这一轻罪作为了上位者的特权,实际上,我认为,对于转移占有应该严格限制,对于一些公共场所的内部规定,是否就足以认定,一切在这个场所的遗失物,丢弃物就算场所的上位者占有了?我认为不应该,侵占罪,关键还是在于持有行为的不违法性,对于这个认定,应该宽容些,只要不是从物主占有之下取之,又是物主确实失控的,一般就应该认定是合法持有了

愚见,抛砖引玉
haoba 学法2级 发表于 2009-5-16 11:06:10 来自: 中国辽宁
个人认为,侵占罪越来越没空间了。
jordi_sun 学法10级 发表于 2009-5-16 11:54:18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对普通人 来说,刑法空间越来越小,侵占变盗窃
非普通人就好多了,强奸都能成嫖宿
李玉宝 学法8级 发表于 2011-7-20 14:10:33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法律的本质就是上位者制定让下位者遵守的呀,学法就是为了懂法,可以玩弄法律也可以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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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an21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9-2-14 06:50:1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安徽宣城
侵占罪_已然持有即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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