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东方公司经批准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股权
- 东方公司作为鸿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东方公司与鸿毛公司财产共有,责任共担
- 鸿毛公司成都分公司对外欠债,无力偿付,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鸿毛公司的财产
- 东方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债权人承担独立偿付责任,体现了人合属性
- 当财务会计年度结束后,希希和李佳佳一致决议由公司财务人员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 甲公司具备设立手续及公司机关简易性的特征
- 甲公司增资扩股,可以向不特定第三方募集资本
- 甲公司股东会决议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但最多不能超过75万元
- 张三的行为属于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行为,所得收益应收归甲公司所有
- 张三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 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票款
- 乙公司有权要求张三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张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股东
- 未经甲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张晓某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李佳佳有权对张某遗留的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 张晓某有权继承股权成为甲公司的股东
- 乙公司有权向左宁宁、戴小新或李佳佳主张支付该笔租金
- 乙公司只能向左宁宁主张该笔租金
- 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该笔租金
- 乙公司可以主张甲公司和左宁宁各承担一半的欠缴租金
- 左宁宁非法继承的房产出资,此出资无效,左宁宁应补缴出资
- 戴小新应在法定期间内将出资土地交付公司,且自交付之日起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 李佳佳用受贿赃款出资,出资无效,李佳佳应补缴出资
- 如果经公司催告希希没有返还出资,公司董事会可以解除希希的股东资格
- 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 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甲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
- 丁应该向公司补足出资,同时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 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 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由甲乙两公司作为发起人,向98名管理者募集股份
- 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按时组织召开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同意,可以决议不成立公司
- 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一致同意,可以不用验资机构验资
- 张某违反公司章程与大地公司订立合同,所以合同无效
- 公司法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的法定代表权,公司章程的限制对其不生效,该合同有效
- 张某代表公司与大地公司签署的合同有效
- 合同可撤销,大地公司具有撤销权
- 对于科捷公司的红利,张某只能分配12%
- 对于神码股份公司的红利,李某只能分配20%
- 科捷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减资事宜,张某只能按12%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神码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减资事宜,李某只能按20%的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