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
1.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2.与实体无关的程序事项。如: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
二。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1.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密,隐私,商业秘密
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客观上不能收集的证据
一。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
1.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2.与实体无关的程序事项。如: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
二。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1.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密,隐私,商业秘密
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客观上不能收集的证据
A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由于私权利进行取证时,不能违反法律保护的许多领域,这时有必要由法院依职权行使正当合法的帮助当事人取证的补救措施】
B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现在民诉已经完全改掉了往昔那种“当事人一张嘴,法官跑断腿”的审判模式了,鉴定一般根据举证责任来由当事人申请,只要申请,就视为已经提交该类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C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不采信就完了,法院不调查,法院是消极中立的】
D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适用申请保全,并非法院依职权提取证据】
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这解析写的都是啥东西?
新民诉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span...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一、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
1.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2.与实体无关的程序事项。如: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
二、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1.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密,隐私,商业秘密
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客观上不能收集的证据
一、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
1.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2.与实体无关的程序事项。如: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
二、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1.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密,隐私,商业秘密
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客观上不能收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