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 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起诉债务人还是保证人
“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也不代表合同就是一般保证,反而,如果...
一般保证
债权人向被保证人和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债务人和保证人是共同被告。法院无自由裁量权。
债权人仅向被保人主张权利。法院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债权人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依职权追加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连带保证
债权人向被保证人和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债务人和保证人是共同被告。法院无自由裁量权。
债权人仅向被保人主张权利。法院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债权人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依职权追加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原因。
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关系为从权利义务关系。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存在着先诉抗辩权,所以,其法律责任显然轻于主债务人。
那么,当事人在选择时,如果一并选择,没关系,两个关系在一个案子中查清楚,然后在判决人明确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权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时,法院只需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民不诉,官不究。你只想确定主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想确定从权利义务关系。我何苦吃饱了撑得慌,为自已增加工作量。再者从权利义务关系只是主权利实现的一种补充手段,所以,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法院也不必追加。
当事人选择保证人时,法院就要依职权追加了,债权人你怎么能够只向从犯主张权利,而不向主犯主张权利呢,况且,保证人还有先诉抗辩权呢。为了查清事实,我也不驳回你的起诉,但一定要把最终的责任人给找出来。那就依职权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吧。
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相同,负有同样的义务。那么,当事人如何主张权利,法院便如何列明当事人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
C项说只列被保证人,那个被保证人就是债务人呀,只起诉债务人是可以的吧~~
所以个人觉得应该是ACD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