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仍支持对于欢进行无罪辩护。
我觉得,现在证据而言,正当防卫的成立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就在于本案是否是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过如楼主所说已排除。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1.首先要求存在过当结果,2.要求于欢对结果至少存在主观过失。现在问题的争议在于主观过失的认定: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于欢在情急之下试图挣脱控制的过程中向对方一人刺一刀,属于无差别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其行为的主观意义在于制止不法侵害,注意制止二字,并非对其中某人采取主观过当的心理,其中一人重伤后死亡的行为并非其放任制止行为发生的后果。
所以,我扔持于欢为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的观点,支持法院对于欢做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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