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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相关] 刑事案件律师如何行使权利之调查取证?

 
yxr86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5-10-30 15:53:55 查看:10515 回复:14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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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谈了一下律师的三大权利之会见和阅卷,在这里再来说下调查取证。

                       为什么隔了一天谈调查取证,其实我实在想不到,调查取证如何去说,因为我们律师能做的少之又少。

                       以前我们经常会看港台和欧美的律政电视剧,里面的律师都被神化了,各种调查取证,辩的公诉人无言以对,然后法官各种判决无罪,俨然律师都已变成了私家侦探。其实这些电视剧都有夸大的成分,有一些都是虚假作为,纯粹是为了拍电视。不要以为电视里说的都是真的,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看看之前比较热的离婚律师,里面很多台词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之前我就说了,律师在辩护中处于天然的优势,我们并不用主动出击,只需要在办案机关的材料中挑刺就可以。主动出击是非常有风险的,哪怕你所做的都是对的。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工作和公安、检察院的工作处于对立面,你进行调查取证其实都是在否定他们的工作,你觉得后果是什么?

                       在这里,我举一些例子。前2年,在北京,一个年轻女律师替一个涉嫌强奸案件的嫌疑人辩护,涉嫌强奸原因是受害人不满14周岁。女律师出道没几年,生存困难,好不容易接了一个案件,自然想把握好,而且收费并不高,整个阶段3万元。嫌疑人被羁押后,家属心急如焚,眼见女律师会见几次后没什么动静。嫌疑人父亲就到受害者家属那边商量事情如何解决,最后达成协议,嫌疑人父亲给受害者家属10万元,受害者愿意承认在嫌疑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时不知其不满14周岁(法律规定,明知不满14周岁的女性,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后,嫌疑人父亲就告诉这个女律师,要求女律师到受害者家中了解情况。后,女律师去了,并且做好材料,让受害者签字。最后事发,嫌疑人父亲和受害者家属都说是律师让他们这么干的。最后,这个女律师被判1年多的实刑,律师生涯就此结束。

                       看到这里,大家肯定觉得这个女律师很可惜,好不容易通过了司法考试,实习了一年,又干了2、3年,最后落得这么一个下场。我只想说,为了3万元,有这个必要吗?回头再来想想,嫌疑人的父亲有错吗?其实也没错,救子心切。这个案件中,嫌疑人家庭和受害者家庭都是社会下层,文化水平不高,有的连字都不会写。当办案机关为此事询问他们的时候,他们说连字都不会写,全是律师弄下来的,那律师还能逃的了干系吗?其次,我们再谈谈法律。刑事案件中,律师要见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必须要经过办案机关的同意。不是我们想见就能见的了的,所以真的没必要。

                       当然了,在很多案件里,嫌疑人家属都会急切的叫我们去做这个去做那个,很多事情都不属于我们律师应该做的事情,那么你就要考虑这些要求我们能不能去做。对于他们来说,他们压根不懂法律,所以在这个层面上,我们一定要学会拒绝。我也经常碰到,在一个涉嫌寻衅滋事的案件中,我作为第一被告的辩护律师,家属基本每天都会给我打N个电话,无非就是要求让我去跟其他嫌疑人家属沟通,只要其他嫌疑人那边做好工作要求不咬第一被告,费用可以多出N倍。呵呵,我直接拒绝了。

                       说到这里,估计有人要喷我了,你说的三大权利之调查取证,被你这么一说,还是P个权利。这么想也对,我也认为这个权利没什么鸟用。不过,可以这么说,调查取证是会见和阅卷的辅助权利。下面谈一谈我认为的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

                       1、在侦查阶段,若掌握犯罪嫌疑人未达法定年龄、有不在场证据等等根本因素能证明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是不需要追求刑事责任的,那么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说明。

                       2、若你认为有必要向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了解情况,那么应当经过办案机关同意。在了解情况做笔录的过程中最好录音,防止后续出现情况解释不明。(但一般这样的情况很难,你觉得有多少受害者或者是受害者家属愿意和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律师面见的?)

                       3、阅卷过后,如果你对犯罪现场的情况想进行深入的了解,可以到犯罪现场去查看,通过想象、个人经验以及走访周围人员了解案件情况,从而证实阅卷过后产生的疑问。
在这里我说个例子,我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事发地点在与一个很少有人走过的路,路边有个采石场,采石场有那种重型卡车运输,采石场马路对面是1栋居民楼。情况大致是这样,去年11月底,早上6点不到,采石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发现的时候,是在早晨8点多,一个骑电瓶车的男子被撞身亡。接警后,警察第一时间排查进行排查,采石场的一个驾驶员在睡梦中被警察带走,警察认为是他干的,而这个驾驶员根本不知道什么情况。其实重型卡车,大家都知道,也许撞了人之后根本察觉不到。警察的依据是:该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有明显的撞击痕迹,驾驶员回采石场的时间跟死者死亡时间大致吻合,以及对面居民楼一个60多岁的老大爷见到一辆重型车将死者撞到。在法院审理阶段,我调出所有证据材料进行研究发现了很多问题,于是多次到现场进行查看分析,发现以下疑问:
                       (1)我对于该采石场60%的车辆进行查看,发现这些车子几乎每一台都有撞击或者是擦伤的痕迹。这些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不可能为了一些小撞伤或者是擦伤去进行修理,只要不影响正常行驶。那么怎么证明撞击死者电瓶车的车子就是嫌疑人这台车?
                        (2)该采石场机动车运行时间为晚上8点至次日8点,上台车和下台车的间隔时间为5分钟。而,采石场门口的门卫并不在现场,也就是说形同虚设,事故发生的那个地点属于监控盲区。车子回采石场登记的时间,都是人为操作,存在时间上的差距。虽然法医鉴定,但是死者的死亡时间,鉴定出的只是大致时间,跟撞击时间没有形成真正的吻合,死者是当场就被撞死,还是被撞后死亡,更没有说明死者是被撞后过了多少时间死亡。
                        (3)11月底,冬天,地处南京。早上6点不到的时候,天还是暗的,并且还可能带有一些雾。而所谓的那个目击者说早晨起的早,到洗手间刷牙看到的。我这里况且不说这个目击者年龄大,眼睛是否是千里眼,就这么暗的天他能看这么清楚?而且,从他的洗手间位置到采石场门口有1000米左右,难道他是千里透光眼?
                        带着这些问题,我又多次到现场进行查看研究,始终排除不掉我内心的疑问。后,我就联系公诉人和法官到现场,将我的问题一一提出,让他们分析解释。公诉人虽然有点强词夺理,但我看的出他们内心的失落。法官虽然没说一句话,但是我能感受到他内心的答案。最后,在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无罪!
                         在这一刻,我内心的成就感由衷而发,被告人抱住我失声痛哭,公诉人、法官也对我的工作非常认可。这个案件我收费并不高(考虑到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但我付出的很多。

                         所以说,律师不要以调查取证作为工作的首要重心,一定要与会见,阅卷配合好。一般不要去调查,如果有需要,一定要合法合规。记住了:调查取证权利永远是一项辅助权利。

                         刑事案件,不要以为律师起不了作用,关系才是王道。他人可以有这样的想法,但是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信仰的是法律,纯粹搞人情走关系那我觉得就不用做律师了。我们能做的就是在侦查机关侦查的基础上,还原事实或者说是净化侦查的事实,以法律为依据尽可能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ap0911213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5-10-30 17:46:53 来自: 中国广东江门
楼主码字辛苦了 受教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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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之叶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5-10-30 18:08:5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顶,不错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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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dgsh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5-10-31 08:20:3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湖南
楼主辛苦了,希望楼主继续分享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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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710 学法4级 发表于 2015-10-31 09:09:44 来自: 中国上海
学习中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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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douxing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5-11-1 21:17:07 来自: 中国山东东营
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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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zi532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5-11-2 17:56:41 来自: 中国湖南岳阳
围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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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少ooo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5-11-6 11:44:56 来自: 中国广东佛山
顶顶顶,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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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20565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5-11-10 16:10:30 来自: 中国山东聊城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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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zhang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5-11-19 10:55:17 来自: 中国北京
受教了,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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