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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相关] 千篇一律

 
大樱桃 学法8级 发表于 2014-7-28 18:02:15 查看:11599 回复:28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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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外人撤销之诉

最近明显觉着自己记忆力减退,几天前经手的案子拿来讨论居然想不起案情,看过没多久的房屋登记条例里面的几种登记居然还是忘记了,所以不得不开帖把学习到的事情写下来。

今天算是涨姿势了,原来民事起诉状里的主体居然可以写申请人被申请人!

源自案件原被告虚假诉讼法院出具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要撤销他们的调解书。

这种情况我闻所未闻,根本就没这种案由!

但是就要起诉,诉状我想了很久却无法提笔。列原告被告?可是撤销法院生效调解书明显是一个程序问题,申请撤销一个程序应当写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啊,可是写申请书这种东西能够走立案程序吗?

后来我知道这是新民诉56条第3款新增了一类诉讼,比案由司法解释晚两年,那里没有也是正常的,可是说的含糊,如何操作?

于是找来找去,还真找到了一个案例,判决书的案号是"(2013)XXX撤初字第0001号”

真的存在这种撤销调解书的案件!

而诉状真的就是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审判决完毕还交代了上诉权利!

所以真真切切地涨姿势了!

2、也真的就只有律师才能找到那把钥匙

果然,当一个死案子谁都无解,我却从蛛丝马迹的细节找到突破口,那感觉真是无比酸爽啊!

所以,我要记录下来,因为将来要写书嘛

案情:

债务人有公司,有厂房、土地、设备,他欠了好多债权人的钱。大家分别在不同的法院给他告了,且都胜诉。可是这债务人和其中一个人串通,伪造了债权债务关系,火速达成调解协议,火速强制执行先查封了自己的东西,然后执行和解把东西统统过给了那个债权人,自己就进去了。这时候我当事人才知道这事,因为查封轮候了,于是连忙要求撤销执行裁定,因为房子和土地都没有证,自行折价,几经波折上级法院给执行裁定撤销了,可是执行依据的调解书仍然有效,当事人的自行履行债务的行为仍有法律依据。

起初想撤他的调解书,于是冒充他们其中一人去法院调了卷,但没找到有价值的证据,调解书无法推翻。

终于想到了一个办法,房子、土地、设备市值1000多万,抵了200万的债务,这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行为貌似可以撤销!这就涉及到物的回复问题,房子、土地、设备究竟是个人的还是公司的?于是找各种证据终于发现,土地是公司的,房子、设备是个人的!我的当事人借的是个人的钱,而他们假调解书是公司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偿还了公司的债务!混同了!这下好了,行为都不用撤销了。。。

当然,实体上的问题想通了,可是依然难以立案不是么

3、和解

有时候不得不骂当事人愚蠢,总觉着花钱请律师贵,你自己能整明白吗?

《原谅我红尘颠倒》里有这么一个情节,一个老总告了公司,律师几经波折查到了公司的财产,价值不菲。开庭时,法官问当事人同意不同意调解,当事人问律师:“我们调解吧”,让律师直接给呛了:“好几百万的东西摆那呢,调解个屁!”

我手中的案子神似。

大部分案件在诉讼阶段,对方态度好心诚完全可以调解,不然干僵了到了执行程序,还是可能和解下来,浪费的时间。可是有那么一种类型的官司比如我这个案子,房子土地厂房设备好好的摆在那里,你居然签了执行和解?这不明显是个坑吗?和解一出,法院立刻不给你做主了,你辛辛苦苦打了几年的官司又特么回到过去了,人家本来就是赖账,现在依旧赖账,这下想起打执行官司了,可是东西早已成为别人的了,想撤销人家的行为,那可是不动产啊,知道难度有多大嘛。

4、缺失的主体

既然有人看我写下去就更有动力了,要不然总有点孤芳自赏的感觉。

没老师教的实习生就是会出错,律师行业一错就往往容易酿成大祸。

我第一个经办的案件就是交通肇事,原被告都是人数众多,列主体就很头疼,当时只把目光看向了法律关系和赔偿数额以及证据,压根没想到主体这么重要,今天在我看来主体的重要性仅次于法律关系。

我代理的原告不仅要求了人身损失,还要求了财产损失,车被撞稀烂,作为一个没见过世面的萌新,和当事人说话都打怵,没任何经验,更别提能提前预知什么证据了。

于是就当庭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的一切损失,被告只轻飘飘的拿出了一个证据就给我打败了。车辆登记信息上车辆所有人不是我的当事人,当事人觉着车是他买到手的就是他的了,可是没有办理过户,法律上要求赔偿的主体不对啊!

没办法,车损这块析出来另案了。

可是,另案又出了问题。

肇事车辆是挂靠的,司机开着雇主的车挂靠在公司的,上个案件,我告了司机和公司,法院当然要追加雇主了,车损另案的时候,我居然还依照上个案件列的被告,我居然还是没有列雇主,可是我压根就没想到啊!

判决就快下来了,原本雇主和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就因为我漏列了雇主,公司很可能被判承担全部责任,然后公司就会上诉,雇主如被认定必要诉讼参加人,二审调解不成,案件就得打回原型……当事人早就已经很不爽我了,明明一个半年就能解决的案件,生生让我留了好多尾巴干了一年多。

新手就是误人啊,我在这里忏悔,但同时也要感谢当事人,因为你让我练了手,我想我不会再轻视主体的问题了,庆幸的是人身损害不菲的几笔赔偿都拿到了。当事人还能留我一条命。

5、律师你不能你认为这个费用不支持,你就让当事人不要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行得通

接下来,我说的几个事都是律师不专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案例,来勉励新手律师朋友们一定要不断学习研究业务,不要嘲笑我这种万金油,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呢。

首先说一下究竟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估计很多人都没研究过这个法律术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它的性质绝不是民事诉讼,我们可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但是究其性质,它是一个刑事诉讼。

然后扣一下小标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主张伤残/死亡赔偿金能否行得通?我们都认为刑事是刑事,民事是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要求伤残赔偿金天经地义就该支持,可是实践中很多不支持,故意杀人的被告人判了死刑,死亡赔偿金就很可能不支持,交通肇事撞死人的,被告人判了有期,死亡赔偿金就很可能支持,这是为什么呢?我认为:1、前些年大家都还没弄明白伤残/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都觉着它是精神损害性质,我们都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明文规定不支持精神损失,所以害的这种赔偿金也不支持了,2、刑事被告人判死了可以弥补被害人的精神损失的这种愚蠢的思想作祟,3、刑事诉讼法解释对伤残/死亡赔偿金的主张能否支持依然含糊不清,导致出现这种局面。

再然后就到了我代理的这个烂摊子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原告人委托的案件,入手后,发现果然是给前任律师擦屁股,前律师至少犯了两个错误:1、她觉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只能对民事部分发表意见,刑事部分有公诉人在,所以她对刑事部分没发表任何意见,导致当事人极其不满。2、她觉着伤残赔偿金法院可能不支持,鉴定起来费用还很大,所以跟当事人说了,当事人懂什么?!一听说鉴定花钱最后还可能没用那就不鉴定了呗!

结果,当事人被砍的很严重,就获得了一点点民事赔偿,你律师又没替我说话,又没要来钱,当事人能满意吗?!上面我说过了,这种轻微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伤残赔偿金是很可能支持的!律师你不能你认为这个费用不支持,你就让当事人不要啊!至于能不能要来,说白了,全凭律师的道行!因为我要的有理有据啊!

刑事诉讼法99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刑诉解释155条2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以上两条要求都要求物质损失,如果伤残/死亡赔偿金是物质损失就可以包含在这个“等”里了不是吗?

所以,关键的法律来了。

2004年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5是“伤残赔偿金”的法律依据,29条是“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最为重要的就是第31条:“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一款19—29包括了伤残/死亡赔偿金,第二款更是明确它们是”物质损失“,所以一环扣一环,伤残/死亡赔偿金就是物质损失,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即便司法鉴定花钱,但是相比能主张的钱来说那算个吊?

6、指挥律师、害的是自己

我写的都是杂文,想起来就写点,各自为战,不成体系,全当做吐槽吧

“当事人进去的时候都是法盲,出来的时候都是半个法学家了”。当事人觉着这话是夸奖他们,我们却觉着这话就是讽刺他们。

拿着法律法规看一遍你就懂法了,就觉着能给自己辩护了,那律师辛辛苦苦学了那么多年,通过竞争那么激烈的考试都在干嘛?

我手里这个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当地一霸有黑白两道背景,他和他的家属都非常强势,换了好几个律师,即便我们介入了,他们还是又另外请了一个律师。

因为他想保住众多荣誉,所以坚持要律师做无罪辩护。

律师虽然可以独立辩护,但是我们都懂,我们的选择大多数是听当事人的。

那好吧,既然当事人肯承担这个后果,那就从这个角度切入。

但是滑稽的事情来了,当事人在看守所里抓心挠肝,整天和同窗们研究自己的罪名,然后写了一个又一个的辩护观点满满好几篇,让我们按照他的思路来,我们做的工作就是在他自行辩护的基础上给他修饰修饰措辞措辞……他的家属还居然给我传真来了该罪的法律规定和一些学术观点……

为什么说当事人和律师有区别,因为当事人看待事物是从情理角度,而案件当然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待了。你即便有千万种理由,动机再怎么纯良,有犯罪行为就是有犯罪行为,说破大天也是白扯啊。

他的案件,在我看来无罪辩护也是有打头的,因为客观要件就有争议,主攻这一点怎么着也能拼一把,可是加上了当事人的那些说理、那些求情,方方面面,我的辩护观点被无限弱化,都淹没了……这让我的内心苦苦挣扎,从大局的角度出发,按自己的来才是对得起当事人,但是我却承受不了起败诉的后果,只有按照他们的意愿来,即便败诉了,当事人也满意。

有时候就是会这样妥协,现在,当事人还不断传递他的辩护观点呢。而他不会知道的是,指挥律师,害的就是他自己。

7、咨询居然收费?!

(观念篇)

感谢楼上朋友们的支持,就不一一回复了,本帖都是楼主积累的经验,多么值得顶啊!

说实话刚开始我也感觉意外啊,动动嘴皮子就要钱,这钱赚的也太容易了,更有甚者听说当地某个经常上媒体的所咨询费200-800不等,这不是抢钱吗?!现在看来,我应该感到高兴,律师咨询能高收费,对这个行业来说是好事。

我们比普通人多拥有的法律思维不但可以帮助我们一眼看穿事物,更是能同时运用正反两种思维看待事物,所以转念一想,咨询收费的确有它的意义。

遇到当事人觉着的不合理之处,我总拿医生说事,这样大家就都愿意接受了,一般也没人去探究医生和律师在这个事物上是不是不那么相同。昨天有点不舒服,但是还出差,当时我是多么想去看看医生啊,即便我知道自己可能在发烧,但是我多么想让医生告诉我怎么了,只要给我个权威的答案管我要多少钱我都愿意给不是么?律师的工作是多么的神似啊?

我为我曾经的思想内疚,你认为不收费是服务社会,可是你却没意识到你伤害了行业利益,阻碍了行业发展的脚步,甚至阻碍了中国法治进程!

法律知识是值钱的!所以我收起了与律师职业严重冲突的滥用的同情心,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挣扎了好久,我还是走到了这一步,愈发俞理性起来。

话又说回来,我们是人不是神,法律是冰冷的,但我们是有感情的,所以我还是在平等对待的基础上见人下菜碟,毕竟律师也需要承担社会责任。

但是有的时候当事人会不可思议地问:“咨询还收费?”、“咨询不是20块钱吗?”,我会毫不犹豫地纠正他的不良思想:我们可以不向你要钱,但是你千万不要认为咨询不花钱。

8、事实

感谢楼上的朋友们,我会再接再厉的!

本帖前几层楼都在说一个甲乙双方调解后自行履行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当时感觉分析透了,可是果然几天后再分析都会有新看法,甚至截然不同的看法,我们找到事实的真相真的不易,不仅要有高超的智慧还要战胜自己的情感。

因为整个过程,都或多或少地被当事人灌输着可能和事实完全相反的有利于他们的思想,虽然殊途同归,但是偏听偏信他们会走很多弯路。

这个第三人就是我的当事人,最初他叙述:借钱给甲,未还,愤而起诉,案件进入执行,忽发现另一债权人乙,借款金额更巨,且二人串通调解,并已转移财(房屋土地更名过户)产毕,致己无所剩,遂四处告状。

最初,我为当事人喊冤。对于这种达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企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恶劣行为,一定要斗争到底!

可是,研究案卷就发现了一个基本事实:甲乙二人在法院达成调解书的时间早于甲向我当事人借第一笔款的时间一天,就是说我当事人才是后来参合进来的。一个案件从立案到调解涉及一个程序,法院不会瞎弄,可能是我当事人错了。

虽然有调解书,但是如我当事人所说,大家都是平等债权,甲乙怎么就能把那么大价值的房屋和土地都过户到了乙的名下?

的确,你可以先查封瓜分了甲的东西,我轮候给我留个渣渣,但是你不能愣是把价值10块钱的东西抵了个2块钱的债,这种行为不合适啊!

可是,调查取证发现,根本没有房屋的所有权信息,也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息,也就是说集体的土地仍然处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而其上自建的房屋都没有办证。甚至我还查到了乙这个人有着自己的土地和多处房屋,是个有能量的人。

这说明了什么?

说明,甲乙之间很可能是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比我当事人早的很,这对我当事人极为不利,他不愿意去相信自己上当了,把钱扔进了一个坑,可是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虽然很残酷,但事实就是这样。

这也是一个证据证明的事实和当事人叙述的主观事实相反的案件,律师要相信的,毫无疑问是前者。

对于案件的事实,我总结了以下几种:

(1)客观的事实。这是法律追求的事实。再努力也只能无限接近,客观的事实只有当事人心里最清楚。

(2)主观的事实。这是当事人追求的事实。因为利益、心理等因素,此事实与客观事实出入极大。

(3)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是律师追求的事实,律师相信且只能相信该事实,它经常和主观的事实背道而驰。

(4)法律承认的事实。这是法官追求的事实,毕竟证据证明的事实还有着被法官排除的危险。

9、一次有效的沟通

在我脆弱的心灵深处一直认为去法院送材料比开庭打官司要难得多,开庭时间、地点、人物、事件都齐备,送材料就难得多了,我首先得能联系上法官、还得等法官有时间,我还得自己有时间、还必须保证我到达法院的时候法官有时间、我还得能进得去法院,法官还得能收得下材料……其实送材料真是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事情了,可是在一天有限的工作时间中,这么个小破事就能耗费足足一上午。

每次头天让我第二天直接去法院送材料,我都忐忑不安,我是个脆弱的人,害怕被拒绝,每次经过层层考验把材料送到法官手里走出法院大门后,我都有种想要跳起来的冲动,感觉晒脸的阳光都变得明媚起来。

我的忐忑不安源于律师所处糟糕的法律环境,源于某些官老爷的官僚作风,源于阶级矛盾……在我的有限的经历中遭遇到的官老爷至少有一半,他们面对找他们办事的第一反应是不情愿,虽然这个事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内容。

这就锻炼了我们的能力,实际上是逼着我们掌握一种能力。

一种我们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一次最有效的沟通以达到我们目标的能力。

这能力要求极高,也是律师素质的最佳体现,因为机会往往只有一次,说激烈点就是成败在此一举。

就如同今天去地处城市最南边的中院送材料。我手中只有一个号码,我必须先去堵法院门,再来打电话,为什么不先打电话沟通好再决定是否往法院跑?因为实践证明先打电话,这材料十有八九今天送不成,我坐了一个多小时倒了两趟公交车来到法院,所遭的罪就要求我必须今天办成这件事。

到了法院门口,我打了好久电话,终于有人接了,我说:“您好,我想找一下张法官”,对方说:“他没在”……

又是这情况,这时候我都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我畏缩的本性,这种性子驱使下我可能会这么说:“那他什么时候能来、他去哪里了?”,接下来对方就很可能说:“他去开庭了,估计XXX时候有时间”……我如果就着他设定好的方式往下进行,那么最后只能是无功而返。

但是,我锻炼了很久的律师百折不挠精神上来了,我说:“不好意思,我来一趟中院特别不容易,向他提交一份比较紧急的材料,您能帮帮我吗?”,对方说:“哦,他在第X法庭开庭,你直接去找他吧。”

他释放了我一个信号,我可以去法庭找他。于是接下来,我骗过戒备森严的门卫,敲开了法庭的门,叫出了法官把材料交到了他的手中。两种方式不同结局,我通过这次有效的沟通完成了我的任务。

今天这个故事,虽然是一个不起眼的送材料的故事,但是以小见大,一次有效的沟通是能够改变历史的,即便我们再被动,也会最终达到我们的目标,当然这种沟通里需要智慧、勇气和百折不挠的精神。

虽然环境不咋地,但是逆境出人才,我们拥有了在官老爷圈子里纵横捭阖的能力后,何愁玩不转这社会呢?
 楼主 大樱桃 学法8级 发表于 2014-8-6 11:23:28 来自: 中国吉林长春
2、也真的就只有律师才能找到那把钥匙

果然,当一个死案子谁都无解,我却从蛛丝马迹的细节找到突破口,那感觉真是无比酸爽啊!
所以,我要记录下来,因为将来要写书嘛

案情:
债务人有公司,有厂房、土地、设备,他欠了好多债权人的钱。大家分别在不同的法院给他告了,且都胜诉。可是这债务人和其中一个人串通,伪造了债权债务关系,火速达成调解协议,火速强制执行先查封了自己的东西,然后执行和解把东西统统过给了 那个债权人,自己就进去了。 这时候我当事人才知道这事,因为查封轮候了,于是连忙要求撤销执行裁定,因为房子和土地都没有证,自行折价,几经波折上级法院给执行裁定撤销了,可是执行依据的调解书仍然有效,当事人的自行履行债务的行为仍有法律依据。
起初想撤他的调解书,于是冒充他们其中一人去法院调了卷,但没找到有价值的证据,调解书无法推翻。
终于想到了一个办法,房子、土地、设备市值1000多万,抵了200万的债务,这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行为貌似可以撤销!这就涉及到物的回复问题,房子、土地、设备究竟是个人的还是公司的?于是找各种证据终于发现,土地是公司的,房子、设备是个人的!我的当事人借的是个人的钱,而他们假调解书是公司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 偿还了公司的债务!混同了!这下好了,行为都不用撤销了。。。

当然,实体上的问题想通了,可是依然难以立案不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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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514694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4-8-6 13:51:24 来自: 中国北京
以后,有关实务的案子应该多发些,司法环境以及社会实践造就了许许多多奇怪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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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樱桃 学法8级 发表于 2014-8-11 18:04:28 来自: 中国吉林长春
3、和解
有时候不得不骂当事人愚蠢,总觉着花钱请律师贵,你自己能整明白吗?

《原谅我红尘颠倒》里有这么一个情节,一个老总告了公司,律师几经波折查到了公司的财产,价值不菲。开庭时,法官问当事人同意不同意调解,当事人问律师:“我们调解吧”,让律师直接给呛了:“好几百万的东西 摆那呢,调解个屁!”
我手中的案子神似。
大部分案件在诉讼阶段,对方态度好心诚完全可以调解,不然干僵了到了执行程序,还是可能和解下来,浪费的时间。可是有那么一种类型的官司比如我这个案子,房子土地厂房设备好好的摆在那里,你居然签了执行和解?这不明显是个坑吗?和解一出,法院立刻不给你做主了,你辛辛苦苦打了几年的官司又特么回到过去了,人家本来就是赖账,现在依旧赖账,这下想起打执行官司了,可是东西早已成为别人的了,想撤销人家的行为,那可是不动产啊,知道难度有多大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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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己明德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4-8-11 20:47:41 来自: 中国陕西安康
已收藏,坐等更新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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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樱桃 学法8级 发表于 2014-8-12 08:38:02 来自: 中国吉林长春
4、缺失的主体

既然有人看我写下去就更有动力了,要不然总有点孤芳自赏的感觉。

没老师教的实习生就是会出错,律师行业一错就往往容易酿成大祸。
我第一个经办的案件就是交通肇事,原被告都是人数众多,列主体就很头疼,当时只把目光看向了法律关系和赔偿数额以及证据,压根没想到主体这么重要,今天在我看来主体的重要性仅次于法律关系。
我代理的原告不仅要求了人身损失,还要求了财产损失,车被撞稀烂,作为一个没见过世面的萌新,和当事人说话都打怵,没任何经验,更别提能提前预知什么证据了。
于是就当庭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的一切损失,被告只轻飘飘的拿出了一个证据就给我打败了。车辆登记信息上车辆所有人不是我的当事人,当事人觉着车是他买到手的就是他的了,可是没有办理过户,法律上要求赔偿的主体不对啊!
没办法,车损这块析出来另案了。
可是,另案又出了问题。
肇事车辆是挂靠的,司机开着雇主的车挂靠在公司的,上个案件,我告了司机和公司,法院当然要追加雇主了,车损另案的时候,我居然还依照上个案件列的被告,我居然还是没有列雇主,可是我压根就没想到啊!
判决就快下来了,原本雇主和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就因为我漏列了雇主,公司很可能被判承担全部责任,然后公司就会上诉,雇主如被认定必要诉讼参加人,二审调解不成,案件就得打回原型……当事人早就已经很不爽我了,明明一个半年就能解决的案件,生生让我留了好多尾巴干了一年多。
新手就是误人啊,我在这里忏悔,但同时也要感谢当事人,因为你让我练了手,我想我不会再轻视主体的问题了,庆幸的是人身损害不菲的几笔赔偿都拿到了。当事人还能留我一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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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天空89757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4-8-12 09:14:24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接着写啊  我们都在等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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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樱桃 学法8级 发表于 2014-8-12 09:34:32 来自: 中国吉林长春
5、律师你不能你认为这个费用不支持,你就让当事人不要啊!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张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能否行得通

接下来,我说的几个事都是律师不专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案例,来勉励新手律师朋友们一定要不断学习研究业务,不要嘲笑我这种万金油,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呢。

首先说一下究竟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估计很多人都没研究过这个法律术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它的性质绝不是民事诉讼,我们可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但是究其性质,它是一个刑事诉讼。
然后扣一下小标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主张伤残/死亡赔偿金能否行得通?我们都认为刑事是刑事,民事是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要求伤残赔偿金天经地义就该支持,可是实践中很多不支持,故意杀人的被告人判了死刑,死亡赔偿金就很可能不支持,交通肇事撞死人的,被告人判了有期,死亡赔偿金就很可能支持,这是为什么呢?我认为:1、前些年大家都还没弄明白伤残/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都觉着它是精神损害性质,我们都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明文规定不支持精神损失,所以害的这种赔偿金也不支持了,2、刑事被告人判死了可以弥补被害人的精神损失的这种愚蠢的思想作祟,3、刑事诉讼法解释对伤残/死亡赔偿金的主张能否支持依然含糊不清,导致出现这种局面。

再然后就到了我代理的这个烂摊子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原告人委托的案件,入手后,发现果然是给前任律师擦屁股,前律师至少犯了两个错误:1、她觉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只能对民事部分发表意见,刑事部分有公诉人在,所以她对刑事部分没发表任何意见,导致当事人极其不满。2、她觉着伤残赔偿金法院可能不支持,鉴定起来费用还很大,所以跟当事人说了,当事人懂什么?!一听说鉴定花钱最后还可能没用那就不鉴定了呗!
结果,当事人被砍的很严重,就获得了一点点民事赔偿,你律师又没替我说话,又没要来钱,当事人能满意吗?!上面我说过了,这种轻微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伤残赔偿金是很可能支持的!律师你不能你认为这个费用不支持,你就让当事人不要啊!至于能不能要来,说白了,全凭律师的道行!因为我要的有理有据啊!

刑事诉讼法99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刑诉解释155条2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费用。

以上两条要求都要求物质损失,如果伤残/死亡赔偿金 是物质损失 就可以包含在 这个“等”里了不是吗?
所以,关键的法律来了。

2004年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5是“伤残赔偿金”的法律依据,29条是“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最为重要的就是第31条:“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一款19—29包括了伤残/死亡赔偿金,第二款更是明确它们是”物质损失“,所以一环扣一环,伤残/死亡赔偿金就是物质损失,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即便司法鉴定花钱,但是相比能主张的钱来说那算个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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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e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14-8-12 12:22:22 来自: 中国北京
新手误人,心有戚戚,我也误过一个当事人,当事人很大度原谅了我,可是,心里那块大石头一直下不去。所以,越干越不想独立了,觉得依附在老律师之后,有人一起承担,心里的负疚感多少会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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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gufu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4-8-12 23:25:06 来自: 中国河北秦皇岛
嗯好帖,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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