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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铁集团决定与美国一家企业合资兴建一座钢铁厂,2009年底,该钢铁厂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后来,防治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为节省资金一直未启用,附近居民向环保部门进行了举报,经查,该厂建成以后给当地的河流、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下列表述正确的一项是:(不定项) 为了能在交流中得到进步,请大家务必认真参与讨论[不仅要给出答案,而且要给出选择答案的理由],之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才是司考复习的态度。 A.如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该厂限期治理完毕,到期该厂却未能完成任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停产、关闭 B.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厂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情况下,可对该厂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C.当地有100家居民受到损害,只有32户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赔偿损失。一旦法院判决这32家农户胜诉,在诉讼时效期间2年内,其余68家农户可直接适用该判决 D.如钢铁厂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不必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多:(1)商经试题讨论(2)商经指导 (3)商法题库 (4)经济法题库(5)商经测试 本题答案及解析可在2010年7月28日以后在《“每日一题”历次题目及答案汇总》查询,谢谢!如果觉得一题不过瘾,可以到商经试题讨论专题进行交流或进入商法题库或经济法题库做题 ,好多题目或问题等着你哦!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由此可知,A选项中责令该厂停产、关闭只能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所以A选项错误,不当选。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知,对该厂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主体应是该有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由此可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应当为3年,所以C选项错误,不当选。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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