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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全真模拟[卷三]》
740# 《2016年司考全真模拟[卷三]》 总分 150 分,考试时间 120 分钟,共有 0 人做过。
详细评论内容
22 # 司法考试让我过 发表于 2016年08月29日 20:36:38
18题错了,无民限民或转或腿,不能继承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1 # wy198013 发表于 2016年08月29日 05:23:01
每题题干这么长,2小时做得完?
20 # Luckyyeah 发表于 2016年08月28日 23:32:37
请教:
甲工厂因建造办公楼,与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承建该办公楼建设工程。楼房建好后,甲因向丙银行借款900万元,将该办公楼抵押给丙,双方办理了该办公楼的抵押登记,但未办理办公楼占用范围内的建设使用权的抵押登记。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尚欠乙工程价款600万元,乙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甲仍未支付。丙见状行使抵押权,将办公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共获价款1000万元(经法定机构评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卖的价款为400万元;办公楼变卖的价款为60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对于变卖办公楼的600万元,丙银行优先于乙受偿600万元
B.对于变卖办公楼的600万元,乙优先于丙银行受偿600万元
C.登记为不动产抵押设立的生效要件,丙银行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变卖所得400万元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D.若乙将对甲享有的600万元工程价款债权让与丁,对办公楼拍卖所得的600万元,丁优先于丙银行受偿600万元


参考答案:B
C.错误。《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据此,因丙已经办理了办公楼的抵押登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丙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故C选项错误。

享有抵押权就对所获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19 # wenyayun 发表于 2016年08月28日 23:07:39
呃呃
18 # clannady 发表于 2016年08月28日 23:06:41
14. [单选题]下列情形中,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是: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先行放弃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后,又得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保险金后,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告知第三者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职工张三不小心将甲公司的设备烧坏,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了甲公司设备的损失
张三被父亲训斥,一气之下将家中彩电摔坏,保险公司赔付了彩电的损失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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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A选项中的放弃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只能向被保险人主张不当得利;B选项中的代位求偿权已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放弃,不能行使;C选项中的张三属于单位组成人员,过失致损不能追偿。

D的解析被吃了?什么时候理所应当地向家庭成员代位求偿了?
17 # Luckyyeah 发表于 2016年08月28日 22:51:48
异议:
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要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都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B.债务人的股东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能主张抵销
C.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不受限制
D.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都可以主张该抵销无效。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第四十五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这算不算C选项中的限制?)

请教B选项错在哪?
16 # 小pan子 发表于 2016年08月28日 22:45:07
以下关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与公司股东的比较,说法不正确的是:
若无例外约定,合伙人表决都可以实行一人一票,而股东不能;
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刚好均等,那就可以一人一票,例如公司注册资本10万,5个股东每人实缴出资2万元,若无例外约定,这种情况不是实行一人一票,那实行什么表决制度。
15 # 18751286288 发表于 2016年08月28日 22:37:01
我就考了35……
14 # 小pan子 发表于 2016年08月28日 22:24:23
张某开了一家个体理发店,起字号“一剪没”,这天李某来到理发店理发,在洗头的时候被该店负责洗头的小王用热水烫伤头部,花去医疗费数万,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欲起诉,关于本案被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b:被告为“一剪没”,但需注明张某的基本信息
解释:《民诉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异议:法条写得很明显,个体工商号的字号,是要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题干根本没有说明该个体理发店的字号有没有登记,理发店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自己开个理发店,自己挂个牌就算有字号,那民诉这法条不就废了。
13 # 遁甲!这套设备 发表于 2016年08月28日 2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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