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风险责任应由甲公司负担
- 在设备被烧毁时,所有权属于乙公司,风险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 设备虽然已经被烧毁,但甲公司仍然需要支付原定价款
- 双方关于该套设备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604条: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已经交付。标的物发生了灭失,由买受人承担,是符合大前提的要件的。但是问题的关键点在于,保留所有物买卖是否属于例外性规定。经查阅《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保留所有物买卖并无作出例外的法律规定。
3.法律适用,因此保留所有物买卖地风险转移也适用原则性规定。
4.根据《民法典》6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亦未要求保留买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