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
  • 收藏

[刑事实务] 借防疫志愿者身份要挟女孩?警方辟谣:纯属凭空捏造,严惩!

 楼主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2-9-23 17:54:07 查看:866 回复: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近日,一则贴文在微博、微信等圈群流传,称有人借上门提供志愿服务的机会,试图对女性住客提出过分要求。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调查核实,信息发布者谢某某(男,27岁) 在微信群聊天时,凭空编造上述虚假信息,被转发后引发网络传播。此信息纯属谣言。
  这篇虚假信息所配截图显示,在一个名为“贵阳领班群”的微信群内,几名自称是抗疫志愿者的人在讨论哪个小区的漂亮妹子多,并建议借送饭之名去搭讪,与其拉近感情,进而提出“上床”的过分要求。
  当地警方经调查,发现这几人根本不是志愿者,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只是为了寻求刺激,刷存在感。至于发到群里,声称是各小区漂亮妹子的表格。调查结果显示,名单是假的,根本不是什么漂亮妹子的联系方式,实际是某社区志愿者名单统计表!
  经查明,上传聊天截图信息的男子叫谢某,今年27岁,曾提交过志愿者申请,但他的申请并未通过。据了解,谢某的职业是二手房和酒吧营销,他除了假冒志愿者身份外,还凭空捏造了很多不实信息,抹黑广大志愿者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南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对其受案调查,调查过程中还发现谢某某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近20万条公民信息用于向他人出售,获利近四万余元。目前,谢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那么,谢某某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首先,谢某等人,造谣、传谣,对志愿者进行抹黑,其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本条规定,谢某造谣、传谣行为,应当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后,警方通报显示,谢某除了传谣造谣,还有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信息的行为。
  刑法第25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或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将其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勿编造谣言或虚假信息,不要随意在网上发布、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内容。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抗击疫情,人人有责,面对各种未经证实的传言,我们应增强辨别能力,汇聚抗击疫情的强大合力。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2-9-26 16:17:1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非常感谢你每天的分享!学习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友热议

    关闭

    学法网【今日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1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