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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工商联兼职主席袁志敏认为:目前法官工资普遍很低,缺乏一个激励机制,而且也为造成腐败埋下危险。现在律师的收入比法官还要高,但决定案件的却是法官,这不合理,应该将律师的收入50%转给法官,这样能有效增加法官的薪酬待遇,也能平衡法官和律师的收入地位。(3月13日《广州日报》相关阅读《袁志敏:应该将律师费的50%给法官》) “权”和“钱”从没有必然联系的两个字,演变为一个“权钱关系”的常用词,大致是在官场腐败中看到的权力寻租,让权力和金钱的关系变得相辅相成。那么,遏制官场腐败,就是用制度监督约束权力寻租的空间,也就让权力失去捞钱的机会和可能。而袁志敏代表认为,目前法官工资普遍很低,也为造成腐败埋下危险。这似乎是说,权力的贪欲,是“穷则思贪”。但是,如果承认“高薪养廉”有利于防止权力腐败,袁志敏代表的说法也情有可原。 然而,如何评判一个职业的收入高低?按照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笼统地说也就是根据贡献大小,决定报酬高低。如果把法官当做一种职业,其目前的薪酬标准是高是低,或者“普遍很低”,也可列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议题。但是,用权力的大小来说明“目前法官工资普遍很低”,难免会衍生出“权钱关系”的贬义。 袁志敏代表就是用法官和律师来比权力的大小的。他认为法官的权力比律师大,因为决定案件的是法官,律师只是配角,而“现在律师的收入比法官还要高”,显然不合情理。看来袁志敏代表是把一场“官司”当做一台戏来看了,把其中的角色分成了主角和配角。殊不知,在一项诉讼活动中,参与的“角色”的权力或权利都是平等的。特别是法官的判决和律师的结案陈词,都是根据法律对案件的忠实结论,无关权力的大小。法官和律师都是在现行法律的原则下,尽力使最终判决符合法律标准,而不是谁的权力大谁说了算。 诚然,以决定权衡量权力的大小,法官的权力确实比律师大,否则,哪来的冤假错案?但是,以权力的大小与收入挂钩,如此来诠释“权钱关系”,才真正可能“为造成腐败埋下危险”。目前,对分配不公引起的社会诟病,无不都是权力对社会资源的优先占有,甚至巧取豪夺。假如把权力越大收入越高当做普遍的分配原则,人们还有多少理由质疑权力的多吃多占? 因此,袁志敏代表用法官和律师来比权力的大小,把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放在法官的从属地位上,首先有悖于司法公正,把法律天平的砝码,当做了商业行为中的称砣了;其次,“应该将律师的收入50%转给法官”的“均贫富”,更凸显了权力的优越感。这样的话,任何一个创业致富,甚至暴富的企业家,其收入都不应该超过管理相关城市的官员?身价过亿的企业家,都要将收入50%转给当地的相关官员?如果在法律面前,因为法官“决定案件”,律师要将收入50%转给法官,那么,在经济活动中,因为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因此获利的企业家,就更该孝敬相关官员了?这让权钱关系不想勾肩搭背都不行。 事实上,在官场腐败中,已经出现了官商勾结的权力寻租。因此,习总谆谆告诫各级领导干部,面对纷繁的物质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鉴此,袁志敏代表怎能如此诠释权钱关系?(来源:华声在线 知风) 相关阅读:袁志敏:应该将律师费的50%给法官 =更多精彩= 1、律师成长日记,从草根走向大牌律师的点滴记录! 2、律师职业精华文章汇总,大牌律师从学法网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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