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单选题:"甲带领5岁的儿子丙在乙经营的农庄吃饭时,丙十分喜爱乙饲养的鸽子,甲对乙表示为丙买一只,微信付款后,乙将甲买的鸽子交给甲,甲让乙交给丙,乙交给丙时,丙因胆小手一缩,鸽子飞了。问:此时鸽子归谁所有?
A.无主动产
B.甲
C.乙
D.丙
鸽子只是进行了流转,不可能成了无主物,且甲未经手鸽子,也不可能成为所有人,故这两个选项可以轻易排除。答案不是C就是D,综合网上观点,意见有二:
1、甲、乙之间系口头达成的鸽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分别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分别履行了价款支付、鸽子交付的合同义务,特殊的是,乙需要根据甲的指示,向5岁的丙履行合同交付责任。这在合同法里,称之为向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
具体分析案情,根据之前甲的明确示意,鸽子就是为丙购买的,丙虽然只有5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依法可以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鸽子作为动产,乙向丙完成鸽子交付后,依照动产直接交付的条件,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或其指定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给对方,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转让 效力,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是以交付的时间为准。乙将鸽子递到丙手上时,乙将对鸽子的直接占有移转给丙,丙成为直接占有人,完成现实交付,丙为鸽子的所有权人。
甲支付鸽子价款,明确为丙购买,乙按甲的指示按动产所有权转移标准交付给丙实际控制,丙又是合法的财产权持有人,从鸽子交付给丙时,所有权就由乙转移给丙,故正确答案为:D。
2、此案例表面上是考察动产所有权转移标准,实际上是考核合同履行的合理注意义务。《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中,故意设定了第三人为5岁的儿童,也就是要考察应试者对出卖人合同履行附随义务知识点的把握。
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以诚实信用原则或法律直接规定为依据而发生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5岁的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接受控制可以轻易飞走的鸽子,对于5岁的儿童而言,显然超过了其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范围。乙向5岁的丙交付鸽子,属于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合同交付,属于法律上的无效行为。
故乙向丙交付鸽子的行为,属于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合理注意义务,将未加约束活动能力的鸽子交给无民事行为能力的5岁孩子,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鸽子的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仍归出卖人, 故正确答案为:C。
作为一贯善于咬文嚼字、设定连环情节的法律资格考试题目,如果仅仅考察动产转移交付这么简单的法律知识点,也就没有必要涉及5岁的丙这一环节了。既然设计了,肯定有其深层次的用意在里面,否则就成了额外之笔。所以,这个题目貌似考察的是动产交付的标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独立财产权,却是在考察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题干里说的是“ 甲让乙交给丙”,这是不是属于甲的指示不当,就免除了丙的合理注意义务?不知道未来给出的考试答案会是基于如上那个考察思路。也就是考试中,才会出现唯一的法律问题答案,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问题只有终审司法结果如何,何来正确与否之分?历史上,陷入争议甚至莫衷一是的考题,也不是没有。
此外,这个案件也具有现实意义。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一定要审慎的考量经济活动对方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效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了诚实信用的附随义务而合同履行不当,也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关于本案,你怎么看?
wing8122 发表于 2020-11-02 03:06
另一个思路:
谁的过错,鸽子归谁。
过错归责问题,但是还是缺乏细节。
假设甲捏住鸽子,松手,鸽飞,甲的过错。
如果甲的所有权,飞了,还是甲的所有权。
假设是第三人的所有权,飞了,甲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后,甲获得鸽子的所有权。
曾福霖123456 发表于 2020-11-02 10:53
我也觉得是甲的
Miaoma 发表于 2020-11-02 11:24
考的就是交付吗,交付就是改定占有,小孩儿占有了没有?没占有鸽子飞了就由卖家承担。占有后飞了,就由小孩儿承担
罗晨煜 发表于 2020-11-02 11:37
我觉得是父亲,我记得题目是父亲示意店家交给儿子,在父亲与店家订立的够买鸽子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向谁交付,按照日常生活理解应该是向合同买方交付货物,店家没有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儿子交付鸽子的义务,店家已经向父亲完成了交付义务,此时鸽子归父亲所有。后面店家交给儿子的过程可以理解为店家接受父亲委托无偿运输货物的合同,店家没有完成向儿子交付鸽子,运输中的货物仍然属于父亲所有。经常网购应该知道在签收之前货物毁损可以联系卖家要补发,卖家和快递公司之间只是赔偿问题。个人愚见,勿喷
曾福霖123456 发表于 2020-11-02 12:07
关键是题干中有一点,乙将甲买的鸽子交给甲,甲让乙交给丙,是不是意味着甲已经接受鸽子了后让乙转交给丙,如果是这样,那么肯定所有权是甲的啊
曾福霖123456 发表于 2020-11-02 12:09
甲接手鸽子了,乙已经完成交付了,买卖合同风险已经转移了
为钟情于你 发表于 2020-11-02 11:40
我赞同你的观点!
hyzhuoo 发表于 2020-11-02 12:56
你们还是太年轻了,要结合生活常识,饲养的鸽子是不会飞走不回来的,这只鸽子还处于控制的范围内,只是新的所有人没有拿在手里而已。除非是冰激凌,掉地上了,发生动产灭失毁损了,才要分析是否已经交付。交付人应有义务注意小孩的掌控能力,做到提醒监护人的义务。
火焰威士忌 发表于 2020-11-02 11:10
甲委托乙交给丙 那是赠予行为 乙也实际交给了丙 胆子小在交付的瞬间缩手 鸽子飞了 这时候赠予的财物权利并未移转(根本没到丙的手里)
policemao5 发表于 2020-11-02 11:30
假如这只鸽子是名贵的 乙还能陪一只?甲付了钱没拿到鸽子 是不是显示公平
redstarme 发表于 2020-11-02 12:51
我觉的答案应为c,甲向乙买鸽子,已微信支付款,并指示乙向丙交付鸽子,乙交付成功前,鸽子是乙的。交付成功后鸽子是丙的。因此选C。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02 11:05
我认为鸽子是丙的。这里甲付款,乙卖鸽子。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标志,但是这里是指示交付。当甲付款后对乙说你把鸽子给我儿子的时候,就完成交付了。鸽子飞走,属于意外事件,可不做评价。
leedeanjp 发表于 2020-11-02 14:37
我认为交易已完成,是甲的。
小老虎哦哦哦 发表于 2020-11-02 11:48
大家都学傻了,去市场买白菜,交完钱就是你的了,你还能跟卖白菜的大娘说,你得亲手给我呀,要不根据民法典你没有完成交付呢,大娘会说都是你的了,还不拿那我卖给别人了?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02 11:05
这道题考的知识点是指示交付
为钟情于你 发表于 2020-11-02 11:40
我赞同你的观点!
醉卧云巅之上 发表于 2020-11-02 16:07
卧云巅之上
第三人合法占有,间接占有人要求给第三人才是指示交付,这个是向第三人履行好不好,大哥搞搞清楚好不好
龙兴银 发表于 2020-11-02 14:17
举个例子 你去跟别人买鸽子 结果还没拿到手上鸽子飞走了 按照常理老板肯定从新拿一只给你 所以前面的合同成立但是动产没有交付 没有转移所有权
火焰威士忌 发表于 2020-11-02 11:01
请注意:乙将甲买的鸽子交给甲 注意是交给甲不是预交给甲 之后甲让乙把鸽子交给丙 是委托 不是指示交付 所有权已转移 鸽子是甲的
东西南北123 发表于 2020-11-02 15:06
我也认为是甲的!出题的人真牛逼,能让这么多人选甲、乙、丙,还都能说出道理来
醉卧云巅之上 发表于 2020-11-02 16:07
向第三人履行,不是指示交付
醉卧云巅之上 发表于 2020-11-2 16:01
这个答案肯定是C,从常理都是丙,你交货没有成功。常理是鸽子会回家的
mengniu0723 发表于 2020-11-02 18:32
“乙向5岁的丙交付鸽子,属于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合同交付,属于法律上的无效行为”不敢苟同,那我还可以说甲作为丙的监护人,更清楚丙的行为能力。首先,所有权和交易商品风险承担是两回事,不应混在一起考虑;其次,动产交易最重要的是公示,完成公示≠完成交付动作。本案甲乙完成交付,甲将盒子赠予丙,丙为鸽子所有人!
ffwwy 发表于 2020-11-02 16:20
题干其实还不是说要赠予,只是说要取悦儿子
leedeanjp 发表于 2020-11-02 14:37
我认为交易已完成,是甲的。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02 17:07
你们怎么都绕在直接交付这个坑里了?直接交付应该交给甲,而不是交给丙。
小小何精灵 发表于 2020-11-02 12:23
给5岁的人交付应该考虑周全
2019心想事成 发表于 2020-11-02 14:15
并未转移交付,实际所有人还是归出卖方
hougerfeelm 发表于 2020-11-02 18:34
这么一说还真是很多坑这一题,鸽子一般还真的自己会回家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02 18:29
你可真逗,你给你儿子买玩具,玩具是你的?哈哈!
starreal 发表于 2020-11-02 13:29
楼主分析切入视角挺有意思的。将这个案例解释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但是楼主将向第三人履行之合同,与所有权相等价起来了,即谁接受合同之履行,谁就是该物的所有者。这显然是错误的。一个为合同概念,另一个为物权概念。向第三人履行只是表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是需向第三人履行而已,而第三人是否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则是合同另一方与第三方之间合意之问题。就本案中,即使视为向第三方履行之合同,也不能说明儿子取得了所有权,儿子只能表明取得了合法占有的权利,至于甲是否要赠与其取得所有权,需甲另外作出意思表示。因此本题中,基于买卖的关系,若完成交付,所有权应归甲。若没完成,则所有权仍归乙。由此本题就需判断是否完成交付。本题属于直接交付之类型,那是否完成交付了呢?个人观点是完成了的。因为交付的本质,是受让人取得了该物的支配与控制。本题中乙将鸽子交给了甲,甲虽没有接过,但甲已取得了支配控制权,而且支配乙将其转交给丙。因此乙将鸽子转交丙,只不过是作为其工具跑腿而已,与甲亲自将鸽子送去交给丙是一致的。至于是否构成向第三者履行。构成向第三者履行之合同,应在交付前(即履行义务前),双方达成向第三者履行之合意,而本题中,不满足这一点。倘若甲在乙向其交付鸽子前,要求乙将鸽子直接交给乙,那么则构成向第三人交付。那么物权之变动时点,将发生在向丙完成交付的时刻。那假设在此情形下,按本题的情形,丙胆小,缩手没接好,是否完成交付了呢?此种情形,没完成交付,因为丙并未取得该物的稳定的支配与控制。因此没完成交付,此时所有权仍归乙。其实对于一个法律问题,可以有多种角度去思考,去说理,在实务中需要的正是这种思考的能力。而主观题,考察的正是这种能力。客观不是重点,主观才是重点。祝大家顺利通过
wolftom1 发表于 2020-11-02 20:40
该题考点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2、动产指示交付和风险的负担。作为卖家将鸽子交付给买方,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动产的毁损或者灭失,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综上所述,关于不动产鸽子的权利归属,应该属于丙。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03 08:04
经过一夜的思索,请原谅我这不是嘚瑟,这是我具有的特长。当我鼾声如雷的时候,我不是在嘚瑟,我是在思索。所以经过我的反复考量,我认为本题的知识点为三个,一是指示交付。二是合同随附义务。三是第三人代履行。当甲付款之后对乙说,这是我给我儿子买的,就完成指示交付了。鸽子属于丙所有,但是丙未占有标的物。然后甲对乙说,你别鸽子给我儿子送过去,乙说,诺。这样乙就具有了一个交付的义务,当乙把鸽子交给丙后,完成了第三人代履行的行为。题目中说鸽子飞走了,这是迷惑项,很不幸许多人陷入这个陷阱里不能自拔。说丙没收到鸽子,乙没交付,所以鸽子是乙的。那么这就得出一个荒诞的结论,即乙的鸽子飞走了,乙不仅没有损失而且还有赚头?甲乙哭破大天,也没用。如果法官这么判案,那中国的法治环境将多么黑暗?这就牵扯政治问题了,我这里不谈政治,但是法律在西方也叫做政治哲学,法律与政治紧密相关的。所以说鸽子是丙的,有人说是甲的,虽然不对,但是甲丙是父子,肉烂了还在自家锅里,社会危害性还不大。所以你如果掌握指示交付了,基本就能作对这道客观题了。但是如果这是主观题,仅仅答出指示交付还不够,还要答出合同随附义务、第三人代履行的点。才能得满分。当然我认为只要答出指示交付应该可以得一半的分,而合同随附义务,第三人履行合占一半分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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