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四章 法定继承 » 民法 » #9263 题目内容及评论
9263#
周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一女。儿媳一直侍奉她,女儿早已出嫁。周老太太去世后,留有房屋三间,周的丈夫多年前已去世,周没有遗嘱。周的女儿主张儿女两家平分三间房屋。儿媳认为她应多分,对此案,下列哪些观点正确?
  • 儿女两家平分,一家一半
  • 媳妇与女儿有平等的继承权
  • 孙女有代位继承权
  • 媳妇和孙女得两间,女儿得一间
  
本题有 29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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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豫北大丈夫 发表于 2010-5-30 11:27
BCD
8 # oneguns_rio 发表于 2010-5-18 14:17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里是继承人。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和女儿平等对待。BCD
7 # whulawyer1 发表于 2009-12-16 14:13
BCD
6 # whulawyer1 发表于 2009-12-16 14:12
BCD
5 # whulawyer1 发表于 2009-12-16 14:12
BD
4 # cococheng82 发表于 2009-6-19 09:18
1、楼上的观点,我觉得是混淆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概念。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注意:是“可以”多分,不是“应当”多分,所以说平分也是正确的。
3 # wuhai 发表于 2009-6-14 18:45
继承开始后,儿媳因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女可以代位继承她老爸那份遗产。儿媳也可以继承她老公的那份遗产。
2 # 全国 发表于 2009-6-9 17:06
儿媳一直侍奉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D不选
1 # 全国 发表于 2009-6-9 17:04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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