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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日志] 结案了,终于。。。

   
shuihan927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1-1-5 17:03:49 查看:15243 回复:69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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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学法网给大家分享了一件和师傅一起做的《刑事案件》,现在这个案子终于判了,判了缓刑,心里还是很开心的,现在把辩护词分享给大家。

******律师事务所

关于被告人A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

辩护意见


审判长:

受广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A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的法定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便法庭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本案在侦查阶段经A本人委托就由*********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对本案事实部分的看法,并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辩护意见。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并与主审检察官进行多次交换意见,综合被告人A本人多次与我们沟通反映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客观行为,但未给对方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也未引起难以估量的社会危害性,整体情节是轻微的。主观上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素,亦不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形,因此辩护人认为可以不做犯罪处理,但考虑到被告人A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我们遵循被告人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围绕本案事实并结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依法提出如下有罪罪轻辩护意见,请贵院慎重斟酌并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A实施违法行为事出有因,对方当事人已给予谅解,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宽容,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及教育性

根据在案证据放映,本案是一起由民事纠纷转化而成的刑事案件。被告人A全家四口人,妻子***无业,儿子***读高中,父亲70岁,母亲于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糖尿病去世。A本人患有原发性糖尿病,每天必须注射胰岛素维持生命,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疫情期间全家没有其他收入仅靠原来家中的积蓄维持生计。疫情缓解过后,为了生活,被告人A继续经营烧烤生意,因油烟过大飘进隔壁福广鞋服商城内,引发纠纷,双方在沟通过程中都存在情绪激动进而引发被告人行为不当触犯法律。

事件发生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达成了刑事谅解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A以为该案已了结,双方的矛盾可以说已经得到了有效化解。但该案进入起诉环节后,A不服,认为自己身体受到巨大伤害反而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面临实刑,而自己谅解对方后,对方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第一感觉就是司法给自己带来了明显的不公,非常的不理解。因此,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应当理性、客观地综合看待整个案件。刑法的核心原则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有序的进行而起到教育性、规范性、指导性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所带来的公平正义,故建议对被告人A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A的行为虽对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一定的破坏性,但根据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起因、主观动机、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其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第八条规定:“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首先,客观上双方在油烟问题沟通的过程中对方言语上的攻击对被告人A触犯法律是有非常大的影响。因为被告人A全家生活非常困难,A本人性格上也比较急躁,很容易引起强烈的心理对抗。对方因油烟问题多次阻止其经营对被告人A来说就相当于不让他全家四口人生活是一样的,故而才导致其后来的行为偏激。另一方面,被告人A的行为是针对特定事情、特定的人,这和寻衅滋事罪对象的随意性、不特定性是有明显区别的。

其次,主观上被告人A一直都是想找对方进行理论,因为对方提出的油烟问题,被告人承诺是一边经营一边整改,但苦于对方紧逼内心急迫,持械也仅是出自恐吓对方情急之下顺手拿出做生意时使用的刀具、碳钳,而并非是真的想伤害对方,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亦是有明显区别,本质的不同。

最后,行为结果上并未导致刑法意义上的严重后果,亦未对对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整体情节是轻微的,因此请法庭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A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三、A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反映事实情况具有坦白情节

根据在案证据反映,事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到案后在第一次讯问中能积极主动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如实的供述自己行为事实,其主观意识上有悔改的态度,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今日的庭审情况看,也能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当庭认罪认罚,这充分说明被告人A已经认识到其犯罪行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有真挚的悔改意愿,有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希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对被告人A和对方B等人双方行为上进行刑法上的评价,有悖刑法举重以明轻的刑法原则

邓**等人追打被告人A并致其轻伤二级的后果,定性为故意伤害;A持刀寻找B理论,未造成严重后果,却定性更重的寻衅滋事,两罪比较,后者更重于前者。如果按照既定的司法程序处理,势必会造成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最终承受实刑的处罚,而对方可能会因为罪名的不同反而会被判处较轻的非监禁刑,于理是有悖刑法举重以明轻的刑法原则。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在案件的起因、动机、结果上与其他罪名相同的案件上有明显的不同,同时被告人已然认罪认罚,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双方的矛盾亦已化解,得到了有效解决。因此恳请法庭结合上述辩护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管制刑,望法庭采纳。

谢谢!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0年12月10日
黄金周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1-5 21:15:5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漂亮。

对方故意伤害判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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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huihan927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1-1-5 21:47:3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湖北
黄金周 发表于 2021-01-05 21:15
漂亮。

对方故意伤害判了没。

对方也是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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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shengxue 学法15级 发表于 2021-1-5 22:10:2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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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好青年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6 00:03:4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东
漂亮。未来的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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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的心2019 学法5级 发表于 2021-1-6 08:03:0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写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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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1-1-6 08:24:0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建议审判长改成某某法院审判庭,因为审理属于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不要直指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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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1-1-6 08:25:0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并且这个是模板,可以套用许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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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1-1-6 08:25:4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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绯红天空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6 10:10:2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感谢楼主分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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