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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红请求县公安局局长刘刚帮忙,向县法院院长王猛转达,请求能够按照审理期限审理自己的案件。刘刚答应,并收了张红5万元,然后请王猛能够按照审理期限审理,王猛答应并收下3万元,刘刚给自己留2万元。王猛和刘刚均构成受贿罪,王猛属于普通受贿,刘刚属于斡旋受贿
- 赵某欲找国税局的人帮忙,撤销对自己公司的偷税罚款单,问朋友张某(大学教师)有没有办法。张某对赵某说:“国税局副局长王某是我表弟,你给我10万元,我帮你办事”。赵某照办,张某便送给王某6万元,自己留下4万元。张某构成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
- 王权是国家工作人员,他的哥哥王威利用王权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则王威属于斡旋受贿
- 公安局长乙接受张龙的贿赂五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张龙谋取了利益,但后来发现五万元是假币。乙构成受贿罪(未遂)
- 甲系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乙的货物因质量不合格被工商局给扣押了,甲找到工商局局长丙,说明情况,并私下塞给丙2万元钱,事后收取了乙1万元钱
- 甲是某市副市长,其子结婚,乙为了日后能进一步接触甲,给甲家送了一对祝婚的金匾
- 甲接受乙送来的一只名贵手表,但乙要求的事很棘手,甲没有许诺帮乙办,过后甲将这事忘了
- 乙欲开办一家公司,但资金短缺,正好听说民政局的扶贫基金下来了,遂找到局长甲,借与其打麻将,故意输给甲2万元钱。不久甲把那批扶贫基金借与乙
- 某市教育局局长甲某将上级拨付的教育专项基金30万元挪用给其弟做生意使用,半年后害怕事发入狱,遂将基金要回并携款潜逃
- 乙某将上街购物拾到的钱包一个交给路边巡警丙某,内有人民币15000元。丙某见财起意,将其全部占为已有
- 丁某唆使某国有企业保管员丁某在值夜班时充当内线潜入仓库,二人盗得大批国家财物,销赃后平分赃款
- 戊某系国有公司财务会计,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公司财务中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的10余万元分次拿出用于自己的赌博活动,最终全部输完,以致无力归还
- 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 对李某最终应当免除处罚
- 对李某最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李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 某甲是某县民政局的副局长,他利用自己主管救济款的便利条件,将上级拨发的救济款共4万元借给自己的朋友做生意
- 农民李某、刘某想通过养猪赚钱,但苦于没有资金。两人便找到镇信用社的会计黄某借钱。开始时,黄称李、刘信用不佳,不同意借贷。后来黄认为如养猪所得利润3人平分,可考虑贷款。李、刘二人欣然同意,黄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2人启动资金5万元
- 被告人王某系某重点大学财务处的出纳,财务处处长指令其将学校的预算外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开立活期账户。但王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0次将7笔现金存入另外的银行,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定期账户,并将差额利息15000元占为己有。
- 被告人余某系某国有企业财务部的主任,某日一朋友找到他说爱人患病住院,急需现金5万元动手术,求他给想想办法。余某遂从其经管的资金拿出5万元来交给朋友。此笔资金被动用2个月后,企业要进行财务检查,余某惧怕私自动用公款的行为被发现,遂筹借来5万元钱还上。后余某私自动用资金的行为因被人举报而案发。经查明,余某的朋友借5万元是用于购买走私物品,而非用于为爱人治病
- 受贿罪
- 行贿罪
- 介绍贿赂罪
- 斡旋受贿罪
- 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证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代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 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 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 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起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 挪用资金罪
- 行贿罪
- 介绍贿赂罪
- 破坏选举罪
- 受贿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贪污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公款罪
- 挪用资金罪
- 违法发放贷款罪
- 高利转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