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全部承担
- 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和网络运营商承担按份承担
- 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和网络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 李某的损失不应当由网络运营商全部承担
- 王某诉张某离婚一案,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6个月后张某申请再审,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已怀孕,主张撤销离婚判决,法院不应再审
- 刘某诉周某离婚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签收了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但周某6个月后提出证据证明当时调解协议是违背自己意愿的,可以申请再审
- 李某离婚半年后,发现自己的一件贵重首饰在其前夫家,自己当时起诉离婚的时候忽视了这一首饰,于是李某决定申请再审,法院应予准许
- 杨某之妻生下一女不久,杨某便起诉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杨某对此可申请再审
- 李某受让的赵某的合伙份额有效
- 杨某能够取得赵某赠与的合伙份额
- 赵某之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 赵某之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 张某可以于晓未经其同意转租为由,请求解除和于晓之间的租赁合同
- 张某可以于晓未经其同意转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 张某可以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期限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 李某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
- 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 情事发生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
- 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在某一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收到法院的交费通知后,无任何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依法将其按撤诉处理,现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 李威和王敏为夫妻,李威于5年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王敏起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王敏应先申请宣告李威死亡
- 佳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俊杰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俊杰还是觉得两人性格不合,在3个月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但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受理了该案
- 王大爷诉女儿,要求她按月支付赡养费,法庭判决其女每月付赡养费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未上诉。现王大爷患上重病,费用增加,于是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其女增加赡养费,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 王某诉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称自己乃诉讼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并申请参加诉讼,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因生气而不顾法庭的劝阻愤然退庭,法院缺席判决
- 魏律师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
- 在甲公司诉乙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中,因乙公司称该产品系丙公司提供,法院裁定准许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开庭审理前丙公司称与乙公司已私下签订了关于此事的协议,所以不再出庭,丙公司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
- 张大伟是王庆诉张小伟(7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张小伟的法定代理人,张大伟称案件发生时张小伟不是由其看管抚养,因此拒绝出庭,法院按撤诉处理
- 法院对于再次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应经上级法院许可后方可以准许
- 甲某任何情况下必须以书面方式起诉,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乙某可以以口头答辩的方式代替书面答辩
- 甲某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收集到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 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 孙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 李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 赵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 钱某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 因为法律规定不得重复立案,因此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总是优于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立案
- 对违约案件一方要求给付违约金的执行申请,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中断,从中断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处分